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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缓刑考察费?基层法院太有才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0: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李克杰 据3月2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在云南永善县法院,被判缓刑者要交纳缓刑考察费,数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 “缓刑考察费”?这个主意真是“太有才了”!这是一个我国任何法律中都从未出现过的概念,一些基层法院竟能把它“创造”出来,且已持续收取多年。这让人们感到无比惊讶和疑惑,也使得人们不得不思考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那么,所谓的“缓刑考察费”能考察出什么呢,又实际考察出了什么呢? 永善县法院收到“缓刑考察费”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法院要对缓刑犯人的表现随时进行抽查,这笔钱用于抽查的开销。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就能发现这一理由是忽悠人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法院根本就没有对缓刑犯的考察权,又有什么资格收取缓刑考察费呢? 还是永善县法院的法官更能吃透“缓刑考察费”的意义和作用。据报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对于罪犯而言,缓刑意味着罪犯可以不被投入监狱,而实刑则刚好相反,必须在监内执行。由此,我们就不难判断,“缓刑考察费”到底考察出了什么。 首先,“缓刑考察费”的实质是徇私枉法。只不过,这里的“私”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个人之私”,而是“法院的小集体之私”。也许有人认为,这不过是乱收费而已。如此理解就是太轻描淡写了,因为永善县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的行为完全是钱法交易,是以判实刑为要挟的。交钱和下达判决的程序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法官几乎不会在你交缓刑考察费之前,把判决书下达给你。判决书全部是用电脑打出来的,存在电脑上,要改判只需要删掉“缓刑”那句话。很简单,如果不交钱,由“缓刑”变实刑是马上兑现的,如此情形下,又有哪一个被告人及其家属敢不交钱啊。显然,这已远远超出了“乱收费”的范畴,是典型的徇私枉法了。这恐怕是“缓刑考察费”实际考察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与第一个问题相联系的。最新消息,当年由法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已成制度的这一做法,在《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入调查后,出现了戏剧性的改观——全力清退所收款项。既然已是严重的徇私枉法,难道仅仅是将所收之费一退了之的吗?司法枉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以判实刑相要挟,难道不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吗?看来,对“缓刑考察费”事件的处理,将考察严格依法办事的程度和执法公正的决心,毕竟违法者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很容易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另外,“缓刑考察费”或许同时也考察出了另一个相对更具普遍性的问题,那就是法院经费保障问题。虽然,报道中没有提及此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地方难以保障司法机关的经费,公检法机关不得不各显神通,自谋出路,自筹资金。即将实施的降低收费标准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在许多基层法院引起对经费问题的担忧,足以说明问题。 看来,“缓刑考察费”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国基层司法的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和正在侵蚀着司法公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亟待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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