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坚:政府无权责成法院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0: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李坚

  日前,山西省绛县政府发专函给媒体称,“副县长写的保证没兑现”报道见报后,该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三项措施,解决“鑫鹏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该县从县财政出13万元垫付拖欠工资,目前资金已到位,并开始向99名农民工发放;责成县人民法院立案,立即进入法律程序,对“鑫鹏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追究责任(3月15日《山西晚报》)。

  绛县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值得称道。但绛县政府“责成县人民法院立案”的做法,却令笔者感到十分困惑。

  责成,字典对其解释是: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完成某项任务或办理某件事。也就是说只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才可以发出“责成”这样的指令。而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与政府并不构成上下级的关系,因此,地方政府无权责成法院立案。从法理上来说,法院能够受理哪些案件,不能受理哪些案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地方政府显然没有这个权力。因此,无论绛县政府出于什么样的良好意愿,也无权责成法院立案。

  实质上,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恰恰就是法院要严格依法独立审判,非但不能听命于地方政府,而且恰恰相反,地方政府的施政方式还须由国家法律“校正航向”。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职责是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的目的与价值。因此,法院如果靠地方政府责成来立案的话,就等于法院实际上不能做到宪法所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那么实际就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精神实质,依法治理国家也就无从谈起。

  地方法院无疑是设在地方的法院,其人财物亦是由地方提供的,所以有地方官员据此就认为地方法院为地方所有,地方政府也就理所当然、心安理得地坐上了主人的位置,而地方法院也就成了地方的司法工具。绛县政府直接责成法院立案可以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这种认识严重影响着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了法治的进程。很明显,在这种情形之下,法院不可能独立司法,也不可能维护其客观中立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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