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惩罚性赔偿是对假药最好的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4: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作者:王伟

  去年导致多人死亡的“齐二药”假药案远没有结束。本周,10名广东“齐二药”受害者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索赔总额高达千万元。这是“齐二药”受害人首次集体起诉案。接下来包括青海、江苏、广东等地的“欣弗”“齐二药”律师将建立大型诉讼联盟。(3月21日《广州日报》)

  假药害人,给使用者本人和其家庭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创伤,这是一种难以弥补的损害。毫无疑问,作为“凶手”,假药制造商应该从道义上和金钱上赔偿被害人。从这个意义上,10名广东“齐二药”受害者上千万元的索赔总额,并不高。和美国的类似受害者比起来,这个索赔总额简直不值一提。比如,去年美国沸沸扬扬的“万络”药品事件,最后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医疗损害赔偿金高达2.53亿美元。

  事实上,按照我国目前法律采用的补偿性赔偿原则,以及

司法鉴定的模糊性,10名广东“齐二药”受害者即使费尽千辛万苦,证明其所受损害确实与“齐二药”假药存在因果关系,这个国人眼中的千万之索赔也未必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但遗憾之外,我们要看到这场“首次集体起诉案”的客观意义,那就是该案代理律师陈北元所说的“希望建立一套对违法造假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对违法造假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是美国司法界的一贯做法。如果探究这种做法的根由,笔者认为这是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认准了企业主的死穴。众所周知,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企业家的本性。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时时有一种难以遏制的犯罪冲动,所以悬一把足以叫你死无葬身之地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头顶——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约束着企业主牢记违法的巨大代价,加强道德自律。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美国之所以坚决实施这种制度,正从反面说明了一个事实:在利润促使下,美国的企业家和商人历史上也曾造假成风,正如我们眼下,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民众生命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同时说明,即使在美国这个法律相对健全的国家,单纯的监管也不足以保证企业主和商人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

  近年来,各类社会公共卫生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如“齐二药”,如

矿难,民众财产和人身安全遭到严重损失,民众自然对“加强监管”之类的说法嗤之以鼻,不再相信。面对这种情况,学术界早有尽快引进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的呼声。笔者认为,本着生命无价的原则,有关部门是时候考虑这个问题了。毕竟,一个惩罚性赔偿抵得上无数个称职的监管者。

  王伟(广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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