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好判决书既要通俗,更要说理透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7:34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裁判文书通俗化研讨会,成立判决书校核室,聘请8位各大出版社的高级校对,对判决书文字及其通俗程度进行把关。(3月21日《北京青年报》)

  此举以司法便民为初衷,反映法院已较好地体察到民众置身诉讼时某些“公正焦虑”,并力图改善之。然而,判决书沦为遭媒体质疑的“天书”,恐怕其中的问题,不仅在遣词造句,更在内容逻辑。

  司法审判无非是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做出裁判。表面看来,“事实———法律———裁决”三者似乎足以构成判决书主体。其实不然。在事实与法律的各自内部,以及“事实———法律———裁决”彼此之间,还存在着意义深远的辨析、推论、冲突与导引。如果缺少这些连接点和支撑,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认定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在备选法律和引述法律之间,将横亘一条巨大的逻辑鸿沟,使判决书貌似纯粹、宏大而严谨的“事实———法律———裁决”表述体系,将从内部陷于支离破碎和传递瘫痪。至于判决书不易看懂、说服力差、司法信息不对称等现象,则不过是这种内部逻辑鸿沟通常对外显现为语意断层罢了。

  我国现行判决书的通行写法正是“三大段”:先详述当事人诉讼请求,再概述法院认定事实,最后简述法律条文并下判决,在文字篇幅比例上,各部分往往呈递减之势。当事人手拿判决书,虽然一字一句读得懂,但要整体理解起来,心中那块“逻辑的石头永远落不了地”。

  比如:既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为何如此取舍就断定了事实?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某条意见很有道理,判决书中为何根本未提,是法庭不予采信还是法官压根没听到?合同法和消法对此都有规定,判决书为何依据前者而不考虑后者?别说常人,就是满腹经纶的国学家抑或通晓律条的法学家作为当事人,也要悬疑不解,关“用语不够白话”何干?

  在普通法世界中,能写一手好判词实在是法官的硬功夫。从雷德到丹宁勋爵,著名法官们有一个共同特点:经典判词如辉煌路标成就了他们司法生涯的盛名,但其真正赢得当事人与法律界认可的地方,并不在于用语通俗,而是说理透彻,鞭辟入里,以强大的逻辑、完整的分析、精细的辨别,明明白白告诉当事人:为何如此认定事实、何以适用此条法则,甚至连其本人的分析方法、思维困惑乃至如何迷途知返,都写得清清楚楚,为此不惜借用拉丁古语。在他们看来,当通俗笼统与准确严谨发生冲突时,后者的意义无疑更为重要,而这正是当事人想要的。

  此外,从出版社聘请高级校对审校判决书的做法,似也存疑。审校裁判文书应是法庭书记员的分内之责,一旦生效裁决书出现笔误,相关人员要依法负责,而兼职校对者不在法定岗位,如何担此重责?更重要的是:一则判决书在公布前应属司法秘密,即使下判决后,其内容也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法律禁止任何案外人知情,专业校对者也不能私窥其内容;二则某些确实无法通俗化处理的法律名词,恐怕还得有劳承办法官与专业校对者仔细磋商后再行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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