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必须有社会公正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01:21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许斌

  “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中国要想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当然要遵循。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昨日本报时评)

  任何力量都应该对生命保持敬畏。在终极目标层面上,我赞成杨涛先生的观点,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全面废除死刑,然而,在技术层面上,应该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的问题,个人感觉,杨涛先生提出的延长刑期至30年并不得假释、减刑等等实在太琐碎化,回避了争论焦点,极易引发公众的愤怒情绪。

  杨文说“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有利于减少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照顾贪官、不判死刑的猜疑。”实际上,这不仅不能减少民众的猜疑,反而将导致他们从猜疑量刑不公直接发展到猜疑法律不公正,以为法律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利益群体而存在的,整个社会都是不公正的,其结果相当可怕。

  在中国,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可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难,因为经济犯罪往往牵涉甚至直接存在于官员与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中,而官民、权民之间的矛盾正愈演愈烈,如2006年发生的几起灭门惨案,但凡被灭门者是官员,就很难得到舆论同情。因此,贸然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由此很可能引发社会震荡。

  中国人为什么如此痛恨腐败的官员与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呢?真正的原因是:国人渴望公平、公正,痛恨任何权力与官员肆意剥夺本应该属于他们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失控权力的危害远远高于刑事犯罪。

  为什么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归化于宽容?表现在处罚尺度上,就是强调人性化执法包括在非刑事案件范围内废除死刑(甚至有一些国家还全面废除死刑)。为什么这种宽容在中世纪就体现不出来呢?因为中世纪是没有或者很少有普遍的公平、公正的,强权者君临整个社会之上,人民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合法程序监督和制约权力,于是极易选择极端的暴力对抗手段。而现代社会不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不能被无端剥夺的公民权利,普通公民的意志与利益诉求得以通过合法渠道、合法程序表达并成为决定社会运行方式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组成因子,公众于是才可能接受宽容,接受相对温和的处罚尺度。

  现在,普通公众对于权力滥用者发自内心的怨憎,往往是因为他们认定,社会的运行方式还不够公平、公正,他们对法制尚有失望之感,于是将以暴抑暴也当作了某种“正义”。

  宽容的种子,只可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里萌芽生长,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环境里强调宽容,只能激发愤怒,制造社会动荡。

  所以,中国目前并不具备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条件,目前真正要做的是正视社会运行方式中存在的严重不公平、不公正,并努力改进,以期最大限度制约权力,并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确保每一个公民的意志被尊重,确保每一个公民的生存底线不受强权者肆意侵犯。这是被千万人认同的现代文明理念,而废除死刑,只不过是整个理念体系在处罚尺度上的具体表现罢了。一旦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被普通公众所认可,则宽容的种子就会自然发育,废除经济犯罪乃至全面废除死刑也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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