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法院收费后判缓刑是枉法裁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15: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永善法院在2 005年共对23件刑事案件作了缓刑判决,而2004年的缓刑案件数量则是2005年的两倍。(3月1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继学

  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如果随意扩大或者缩小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则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如今,永善县法院把判缓刑与自己的经济利益挂上了钩,被告人要想享受缓刑“待遇”,免除牢狱之苦,必须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交纳数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金钱来换取。交缓刑考察费的“好处”与不交缓刑考察费的结果,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判处缓刑还是实刑。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缓刑意味着罪犯可以不被投入监狱,而实刑则刚好相反,必须在监内执行。

  法院以收取缓刑考察费为前提对触犯刑法者处以缓刑,是一种恶劣的滥用缓刑现象。法院这样做,无异于将缓刑待价而沽,败坏法律尊严。事实上,在永善县法院,恶劣的滥用缓刑现象,还不仅如此。笔者注意到,有宗强奸案,依照刑法第2 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的,而现在,永善县法院一纸判决,判处刑事犯罪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被宣告缓刑两年。这是一个貌似“双赢”的个案,一方面法院收取了“缓刑考察费”,取得了经济上的利益,一方面让犯罪分子逃避了本应处以的刑罚。然而,这“双赢”的背后,却是神圣的审判权被无情地出卖,国家法律的尊严被肆意地玷污。这不仅反映出永善县法院违法收费上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永善县法院已经涉嫌严重的枉法裁判。

  关注基层政权制约式微

  □傅达林

  基层法院常年收取“缓刑考察费”折射出基层政权制约的式微。根据我国宪法体制,审判权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处于人大权力和检察权等制衡之下,延伸到基层政权结构,亦是如此。基层法院的裁判活动乃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受到来自地方权力机关的制约,而且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从报道中看,虽然永善法院收取缓刑考察费引起了县人大及当地公安、检察机关的不满,并进行了清退。但这种“常见”的违法收费在很多基层法院流行多年而相安无事,足以说明地方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权力制衡和监督作用,多少暴露出国家权力制衡体制和制度在基层领域的虚化。事实上,正是由于国家机关之间的亲缘关系越到权力末端越加亲密的缘故,县级法院往往可能游离于基层政权制约体制之外,而代以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尤其是在远离权力中心的边远地带,司法机关的一些做法往往能获得其他机关的谅解乃至同情。

  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上层系统尤其是顶层司法机关的动向“明察秋毫”,却很少关注司法末端的细微动态。与前些年“三盲法官”、“舞女法官”事件一样,永善法院的“缓刑考察费”再次向我们展示了基层司法环境的恶劣。虽然从分工上说,处于顶层的司法机关对国家司法起着更大的宏观架构作用,但大量司法正义的运送都需要通过处于司法末端的基层司法机关实现,没有基层法院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追求,就无法铸就司法正义的大厦,公民的权利保障就无从谈起。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