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静:代表的言论自由与政府的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10:34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刘文静

  人大代表被认为是人民的代表,因此,当他们代表人民而说话的时候,必须享有最充分的言论自由,所以,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不过,任何人都不可能“无我”。人大代表所说的话,并不总是代表人民。“代表”何时代表人民说话、何时代表自己说话,很难从内容上加以区分,只能综合引起话题的原因和说话的场合来判断。例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是议政的会议,会上的一切发言都应被认为是行使代表职权,应当享有无限的言论自由(当然是法律意义而非其他意义上的“无限”),或者叫言论豁免权。其他场合的言论就必须区分对待了。在法定情形之外,就算是代表人民说话,人大代表的言论也要受到限制,以防言论豁免权被滥用。

  湖南省祁阳县的一位戴姓

人大代表,因为工作上的事情与该县公安局某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其中还穿插了一些误会,以致双方非常不愉快。戴代表一气之下在互联网上连续发表几篇控诉县公安局的文章,除了“强烈呼吁罢免县公安局长”外,还列举了县公安局“用钱买法、警匪一家、敲诈勒索、草菅人命”等“罪状”,其间并夹杂着一些不雅之词。戴代表在与公安局工作人员争吵时曾高呼“我是人大代表”,但遭到围观者的嘲讽。想必后来在网上奋“笔”疾书,也是以人大代表自居,将不平昭告天下,试图唤起民意共同主持公道。然而,戴代表太过投入于“代表”的角色,似乎失去了理性的判断能力:是不是人大代表遭遇了“不公”(尽管也是公事),就可以绝对地享有比普通百姓更多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可以不择言词地展开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

  除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的言论豁免权外,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人大代表在任何情况下享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言论自由。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言论豁免权,被局限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范围之内。在此外的任何场合,人大代表必须与普通公民一样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包括普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满,应当依法通过批评、建议、检举、申诉(例如信访)、控告(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而不是利用自己身份的号召力和互联网的影响力,不择言词地进行攻击,甚至散布不实之词。尽管我们不能要求人大代表都是法律专家,但他们起码应当对自己作为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对非法律专业的人大代表进行“普法”教育,首先学好宪法、选举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上述故事还有一半没讲完。祁阳县公安局看到戴代表的攻击性文章后,也没有善罢甘休。县公安局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戴代表侵犯了县公安局及其局长的名誉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网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纠纷以戴代表的道歉而告终。国家干部是否拥有名誉权,也许值得争议。本人认为今后法律应当规定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被批评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人物”可以规定一个基本原则,并赋予法官适当的裁量权。例如某一级别以上的国家官员被认定为当然的公众人物。当然这是后话。在没有这些规定之前,认定县公安局长有名誉权尽管可能有争议,也还是有一定合法及合理性。但法院认定国家机关能够成为名誉权主体,还真是头一回听说(推荐阅读何兵教授的《县委书记有什么名誉权》一文,见2004年8月11日《检察日报》。本人同意何教授观点: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代表口不择言固然不当,政府以名誉权受损而起诉并得到法院支持,则是于法无据。因此,本案中该检讨的,恐怕不只戴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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