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擎:不能由《物权法》附带解决城管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06:53 长江商报

  如果城管只是一个实施处罚的部门,不能体现出城市对人的尊重,那么就可以取消这个部门,因为它只是重复工商和公安的工作,如果加强城市管理确有利于城市长远发展的价值,那么就应当立法严格界定其执法范围和执法方式。

  近日一期《央视经济信息联播》在关注《物权法》的报道中,援引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目前较为普遍的城管没收式执法现象进行了探讨。有专家旗帜鲜明地倡议:在《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前,那些戴红袖箍、大盖帽的人应当好好学学《物权法》,趁这个机会把城市管理的水平提高一个档次。

  《物权法》并不是针对城管执法的法律,加之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应受何具体处罚,单靠《物权法》将很难解决没收式执法问题。 我们知道,《行政法》也是一部基础性法律,但一直以来,依法行政问题仍然严重。一部法律的效果总是受现实的制约。

  《物权法》之于城管的意义在于执法者在实施没收行为时,将面临来自法律的无形呵斥。可是,众所周知,现实当中,法律与权力具有复杂不清的关系。城管执法者之所以敢于强制没收无证小贩的东西,就是因为城管部门自身制定的条例能够成为执法准则。《物权法》虽然被人们广泛关注,但它是否能打破包括一些部门的权力依赖症,仍然让人无法乐观。

  城管执法最主要的问题是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据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宋儒亮掌握的信息,城管的权力是工商、公安让渡过来的,没有经过一部专门的法律授予。而在实际行为过程中,城管与卫生、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等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很多时候执法就是处罚,缺少协调,缺少商量,缺乏稳定性。应该说这些问题已经明确显示出,比《物权法》更为根本的解决没收式执法的办法,是更加明确地严格限制城管执法的范围和手段,让城管对自身有更为清楚的认识。

  如果城管只是一个实施处罚的部门,不能体现出城市对人的尊重,那么就可以取消这个部门,因为它只是重复工商和公安的工作,如果加强城市管理确有利于城市长远发展的价值,那么就应当立法严格界定其执法范围和执法方式,而不能只寄望于由《物权法》附带解决城管问题。

  肖擎(武汉 《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