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应排除严惩腐败中的舆论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2:38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李季平

  4月2日,《瞭望》周刊一篇“惩治腐败单纯强调法制惩戒不一定奏效”的文章,被各大主流媒体安排在显著位置转发。虽然该文论点是相对于建立反腐制度而言,但这样的表述,还是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另一种解读———对那些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难道依法严惩不应该吗?如果说“强调法制惩戒不一定奏效”,难道目前还有什么比法制惩戒更可靠、更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值得强调吗?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腐败与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问题,近年来一直排在前列。加大反腐力度,严惩腐败分子,是广大公众最强烈的社会表达。可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舆论上的障碍,往往令人们感到疑惑。

  比如,有论者称:在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腐败行为都难以避免;也有人将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腐败程度与某些发达国家同样经济水平历史同期做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腐败程度要低的多;还有司法界的

人大代表,在去年两会期间提交提案,提出取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的死刑。这些舆论,如果属于纯学术的范畴,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也许不大引人注目。但是,一旦在大众媒介上传播,就会使公众“严惩腐败”的情绪受到压抑。

  如果我们对严惩腐败的行为进行分析,从“人”的因素讲,可以分为制度制约、道德约束、法律制裁这样三个方面。“制度”是控制和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道德”是对腐败欲望的自我调节。当两道“闸门”都失去作用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就必须依法严惩。但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实际的“惩处”结果往往是对腐败行为的宽容,使法律失去了对腐败的震慑作用。应当承认,这一点也是腐败不断蔓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严惩腐败”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看到一个非常值得重视和思考的社会现实: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掌握着话语权的专家学者关注的重点是“预防体系”,是如何完善制度、改进体制;而少有话语权的广大普通公众,关注的重点则是“惩治结果”,是能否“依法严惩”。所以,每当一个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元的贪官,被判处“死缓”时,往往舆论哗然。我认为,公众这种对待“严惩腐败”的社会心态是有道理的,因为对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依法严惩,是现实的,有法律依据的;而研究防腐制度、改进体制,毕竟是一个渐进过程,能否见效,尚需实践检验。

  逻辑学原理告诉我们,“严惩腐败”是因为有“腐败行为”的发生。那么,怎样才能遏制腐败、从根源上解决腐败呢?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结束时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讲:关键是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审批过多等问题。可以说,这是产生腐败的根源。对于行政审批过多与腐败发生的关系,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曾经撰文称,我国腐败造成的损失,80%与行政审批有关。我相信,张维迎的观点是有充分论证依据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审批与腐败的关系是多么密切。

  必须看到,虽然腐败给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巨大损失,也完全与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相背离,其症结也找到了。但是,要真正解决却是异常困难,因为无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是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减少行政审批等,每个都是“硬骨头”,改革的每一步都涉及到权力阶层和既得利益阶层———权力阶层自己对自己改革很难入手,利益部门也不愿意轻易放弃长期形成的审批权利和寻租机会。

  因此,从源头上建立预防腐败的制度和机制,还有很远的路要走,腐败发生的土壤和温床还依然存在,难以铲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有对暴露的腐败分子,排除种种舆论障碍,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才是现阶段最现实,最顺民心、合民意的反腐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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