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为何这么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8:08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2006年4月,北京律师周泽接受委托,为嫌疑人任世伟提供法律帮助,并在审查起诉后担任任世伟的辩护律师。然而,从任世伟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周泽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往返沈阳数次,终无法得见当事人。今年3月22日,周泽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法院在当天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中国青年报》4月3日)

    类似周泽律师这样的遭遇,绝大多数刑辩律师可能都经历过。他们不但为“会见难”所困扰,更为自己合法的执业权利被侵犯而又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而倍觉无奈。律师的作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的执业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很难期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职能。

  当然,律师会见权被侵权在法律上也并非没有救济管道。2002年,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刘选俊律师就曾以桂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律师会见的实现)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律师的会见权虽然来源于《刑事诉讼法》,但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则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因为该行为针对的是律师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对律师而言,该行为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此,对该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桂阳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当地公安机关违法。

  运用诉讼寻求救济,确是维护权利的一个有效渠道。周泽律师也选择了向沈阳市中级法院上诉,理由仍是当地公安机关侵害了他的会见权。但对公安机关拒不同意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各地法院分歧很大。司法实践中虽不乏有法院认同此行为具有可诉性,更多的法院却还是像皇姑区法院一样,认为公安机关不同意律师会见嫌疑人属于司法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不同的法院之间,直接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在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里,这是无法回避的尴尬。在我们看来,最高法院有义务也有责任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或编制指导性案例,避免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否则,即便周泽通过上诉赢得了这场官司,也只是个案的胜利。因为诉讼的漫长,胜诉对于律师所代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多半已经没有意义,只能确认侦查机关的违法,并让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已。

  除此之外,也应在立法上完善对侵犯律师会见权的程序性制裁。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侵犯律师会见权所获得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非法限制或剥夺律师会见权的,作为诉讼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形,应构成重审的理由;看守所作为最重要的会见场所,应与公安机关脱钩。侦查权和羁押权同时赋予公安机关,在制度上为侦查人员剥夺律师会见权提供了方便。若将看守所设置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至少可在程序上建立一道监督制约机制,从而更好地防止律师会见权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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