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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谁代表劳动者参与立法博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02:21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李克杰 《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了一、二审和公开征求意见,有望在4月进行三审并通过。(4月4日《中国经济时报》) 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权法》引起更多关注的法律。因为在一审后,该法律草案于2006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一个月,居然收到意见19万件,远远超过《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1万多件的反馈。 事实上,公众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已经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使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在许多原则性和具体性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过,令人忧虑的是,这些变化更多体现出法律在不断向资方倾斜,减小了草案一审稿中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 首先是立法宗旨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由第一次送审稿的“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变为征求意见稿的“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继而在二审稿中又变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地位明显次要化。舆论称“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而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上,相对于一审草案对劳动者实行的几乎是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劳动合同法》二审草案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从工会、职工大会职权的缩小到单位补偿金最低限额和员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的取消,到劳动派遣、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撤销和中止等很多方面的内容,二审稿都比一审稿向资方倾斜了很多。 应当说,从一审到二审,《劳动合同法》发生了重大转向,而且不仅限于具体规定,更涉及到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显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减弱了,相反却强化了资方的法律权利和地位。为什么会发生如此重大变化呢?笔者认为,这与立法博弈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实力悬殊以及资方在中国当今社会的实际影响作用密切相关。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后,除了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论外,资方的反响最为激烈。在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高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去年4月有20多家美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在上海美国商会有关人士带领下冲击《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这些外商以撤资相要挟,可谓“短兵相接”,这或许是新中国立法史上博弈最为直接和激烈的一次。不久前,全国工商联召开的征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座谈会上,来自多家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仍在继续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资方的声势浩大,实力强悍,迫使立法者“节节败退”。由此,笔者不禁担忧起来:谁代表劳动者参与立法博弈呢?当然,笔者并不是主张和鼓励劳动者也拿出“肉搏战”的气势和勇气来,也以拒绝劳动的方式参与立法博弈,但从现在情况看,《劳动合同法》从一审到二审再到三审,草案的不断变化过程中,并没有劳动者的有效参与,既未看到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立法座谈会,也未看到其公开表达立法意见。这不符合立法民主化的要求,将直接影响民意的参与程度。 鉴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征求意见中的广泛关注度,以及二审草案从原则到内容上的巨大变化,为真正实现立法博弈,充分体现民意,有必要将法律草案二次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发出声音,表达意愿,有效参与立法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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