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诚:城管无权没收无证摊贩摆卖的物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02:26 中国青年报

  唐光诚

  近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广州市城管往日执法时常掀“走鬼”摊,没收乱摆卖物品的行为进行了质疑。广州市城管列举了数条具体执法依据后认为,如果他们无法可依,那工商、环保等部门也都没有执法依据了。(《广州日报》4月3日)

  城管是否有没收无证摊贩摆卖的物品的权力,关键在于对摊贩摆卖物品性质的界定。现在城管对摊贩摆卖物品由于摊贩“无证乱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推定摆卖物品的非法性,对此予以没收是有违法律精神的。

  应该说,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工具、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权力。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这里的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出售非法物品的工具和所得,并不指摊贩摆卖合法物品的工具和所得。

  比如说,如果摊贩贩卖淫秽物品,不但淫秽物品应该没收,其摆卖工具和所得都具有违法性应当依法没收。而如果无证摊贩摆卖的是国家法律允许出售的物品,就和司机违章停车一样,其出售的物品和汽车依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

  在我国,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行政机关根本没有这种权力。为此,无证摊贩摆卖的工具和商品也是属于我国宪法和

物权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范畴,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予以没收。

  根据广州市城管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城管执法的具体依据是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对无照商贩,可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

  其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法经营,其非法经营的商品才可以没收,而不包括无证经营的合法商品。而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摊贩乱摆卖的物品属于“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属于摊贩的合法财产。为此,“没收商品”的有关规定,与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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