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明星代言假药被捕事件的有益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2:20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毕舸

  就在大陆还在为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承担多大责任而争论不休时,近日,台湾破获了一起利用艺人代言推销假药的诈骗大案。据警方透露,有36名艺人牵涉其中,目前已有6人被捕。调查显示,该集团8年来诈骗了超过200万民众,诈骗金额高达10亿台币,甚至有被害女子出现肾衰竭,生命垂危。(《北京晨报》4月9日)

  该事件无疑为某些明星敲响警钟,敲碎其“代言产品拿钱走人”的美梦———原来,代言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光是企业要被追究相关责任,那些连产品都没见过、用过,就敢于在媒体上表现“数十年如一日地使用该产品,让自己美丽常驻、返老还童”高超演技的明星,也应当为其欺诈行为付出代价。

  大陆某些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就在于其违法成本与巨大收益严重倒挂。一旦产品问题被曝光,明星们安然无恙,将责任全部归咎于企业或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仿佛自己倒成了受害者。笔者在此想质问一声:难道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将自身与企业捆绑在一起,构成对消费者共同蒙骗的利益同盟?明星们所收的巨额代言费,不是从消费者身上刮下的民脂民膏?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明星是否应退还代言费,并且共同承担其责任呢?

  善良的人总以为,明星也是人,谁都有被骗的时候,明星也不例外,代言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他们也是受害者,已经受到了惩罚,不应该再给他们比常人更严格的处罚。但法律的刚性就在于,它并不局限于简单的“惟出发点论”,而是将过程与结果进行辨证结合,最终根据其所造成后果、当事人动机,判定其是否有罪。我们经常感慨自己生活在一个信用失范的社会,大家都把信用不当回事,都在滥用或透支信用,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出现可怕的“规律”———越是失信,赚取的利益越多。失信被笼统地划归为道德行为,而忽视了其背后隐藏着深远的社会风险:失信行为的普遍化造成社会秩序紊乱,信用欺诈行为升级,人人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因此,笔者将“明星代言假药被捕”事件,视为台湾司法部门运用法律、整顿社会信用秩序的一个信号。名人代表一种公众形象,他们靠公众形象获得巨大的经济与社会利益,按照现代社会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我们就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名人做广告的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其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最大程度上杜绝名人代言假冒伪劣产品,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提供公民意识的启蒙———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自身拥有的强势资源,超越基本的社会规范。名人与普通人都必须为违背信用、尤其是危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接受法律的惩罚,从而形成法律捍卫社会信用底线的强大威慑力,保证类似事件不再重演。

  信用不是“无偿”地使用,作为人最宝贵的社会资源之一,我们需要学会尊重与珍惜个人信用,如此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整体信用。过去,惩罚机制的严重缺失,造成了失信行为的泛滥,明星代言假冒伪劣产品不过是冰山一角。如今,我们迫切需要重建社会信用,不妨就从名人代言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问责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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