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从稷山诽谤案看公众监督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07:45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彭水诗案尘埃刚刚落定,山西稷山又出现类似案件,该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4月9日《民主法制时报》)

  此案最终结局会如何,有待权威部门调查核实。到目前为止,此案案情与彭水诗案十分相似,都是当地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介入,以诽谤罪侦查、起诉本地公民,这些公民也都是当地干部。至于“诽谤”受害人,则都是当地的“一把手”。而两地又都处在比较敏感的时期:彭水是在换届,稷山则是在召开两会。比较重要的区别仅在于,彭水诗案的“诽谤”工具是比较时髦的手机短信,稷山案的“诽谤”工具则是传统的信件。另一个区别是,稷山案中的信件也寄给了上级政府,因而带有一定匿名举报性质。

  考察这两个案件,一个引人注目的法律问题是,当地公安部门介入、检察院起诉,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假如秦中飞发放的手机短信信息、稷山三干部的信件,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依照法律公安部门就无权介入,公安机关即使介入侦查,检察院也应驳回侦查资料,即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也应驳回公诉。

  当然,如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可以变成普通刑事公诉案件,公安部门、检察院也就可以介入了。但法律对如何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无清晰界定,因而就给公安部门、检察院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存在司法机关行政化、地方化倾向,独立办案会受到不当干扰。面对普通干部或公民对自己的“批评”,一些地方党政负责人不需自己出面起诉,可以安排当地公安机关出面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这种情况下,表达意见的公民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他们常常寄希望于外部舆论,期待广泛的关注迫使本地政府停手。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获得外部舆论关注。可以说,如何保障公民对地方党政官员的执政行为表达意见,尤其是表达批评性、怀疑性意见(包括举报)的权利,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加以完善。

  这种保障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庇护。地方党政官员维护必要的权威,是地方政府进行正常行政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他们依法维护自身的人格权利不受侵害,也无可厚非。但是,政府官员要得到人民信赖,就必须接受公众的批评与监督,必须承受公众对其具体执政活动的负面评价。尤其是地方党政负责人,因其权力最大,也就最需要接受公开的批评与监督;公众就他们之表现发表意见的自由,也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

  但在一些地方,官员权威与公众表达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在向官员倾斜。对官员表达负面意见,就可能会被加上诽谤的罪名,立刻成为公诉案件;至于举报被当成违反组织纪律、行政纪律的行为而遭受打击的事情,也所在多有。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归根结底是让人民当家作主,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就是要在平等、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下,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全面的发展。”鉴于此,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切断地方官员非法支配公检法资源的渠道,更明确地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就十分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地方党政官员的权力压倒公众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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