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让保险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10:39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最近,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山西太原筹建煤炭专业保险公司,该公司由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保局与山西省内若干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将以承担煤炭雇主责任保险业务为主,对煤炭行业保险实行“广覆盖、全统筹”。

  我国是全世界煤产量最高的国家,也是因矿难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仅在山西,2005年就发生了163起矿难,死亡495人。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近年来一直在强化监管,整治权钱交易。

  不过,政府监管之外的另外一重监管机制,则始终没有发育健全起来,这就是保险的商业性监管。人们经常有一种误解,以为监管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其实,在市场体系中,政府监管很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监管机制。相反,最主要也最有效的监管,是市场内生出来的。市场自发的监管如果不够健全,光靠政府监管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

  这种非政府的监管,可能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比如国外的消费者质量检测体系、电影分级委员会。不过,商业机构同样可以充当监管者。比如,银行就会对其贷款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某种程度的监管,那些知名的跨国公司也约束国内代工厂承担对劳工的责任。当然,最主要的商业监管手段,则是保险。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外,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必须采取手段,督促保户改进管理、完善技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对隐患严重的客户则会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这种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监管,比政府的监管可能更有效。

  同时,保险公司的监管也可以配合经济奖惩制度:那些疏于管理因而事故频发的保户,将要缴纳较高保费,较好控制了风险的保户则可以享受低保费优惠。同时,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会对事故进行调查。为了减少赔付,这种调查甚至比政府的调查更严密,从而给其他企业以警诫。当然,除了这种监管功能,保险更能切实保障直接受害者及第三者的利益。

  政府也意识到了保险的这种功能。1996年开始实施的《煤炭法》即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监会于2005年在山西试点煤炭雇主责任险,将其作为行业强制保险推行。但总体来看,在煤炭行业,不论是职工工伤保险,还是雇主责任险,都举步维艰。

  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保险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障要求。

  当然,更重要的原因是,煤炭行业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国有大型煤矿出现

矿难后,经常由政府埋单,缺乏自己分散风险的激励;小煤矿的行为趋向短期化,无意进行长期安全投资,当然也无意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因此,要使保险大规模进入煤炭行业,首先需要完善煤炭行业的治理结构。

  在此之外,政府可以对所有煤矿企业实现强制的工伤保险和企业责任险。不过,强制险并不意味着统一费率,更不意味着只能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垄断业务。需要允许保险公司竞争,尤其是给保险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允许保险公司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煤矿设计不同的费率,也让煤炭企业可以有多种选择。同时,应当设计针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能证明其在矿难发生前,向煤矿警告过安全隐患而煤矿并未整改,可减轻其赔偿责任,这将激励保险公司对煤炭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

  无论如何,煤炭行业需要尽快发育出市场自发的监管体系,这是减少矿难最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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