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岚:国家赔偿应同案同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10: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国家赔偿应“同案同赔”

  对国家赔偿不该按“日”计赔,笔者十分赞同。同时,笔者在国家赔偿实践中,发现了“同案不同赔”的现象。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个“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会出现“同案不同赔”问题,这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如某县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在办理一起共同刑事赔偿案件时,刘某和徐某虽系同案犯,且同时被羁押释放。但只因刘某先提出赔偿申请,徐某在检、法两院对刘某作出赔偿决定的第二年才提出赔偿申请,致徐某得到的赔偿金高于刘某。刘某对此决定不服,多次上访要求与徐某得到相同数额的赔偿金。

  同命要同价,同案更要同赔,只有这样的司法才更能体现出社会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赔偿申请人被羁押时的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并根据实际赔偿日期支付利息。

  (李岚 山东 检察官)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