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勇:增值税改革不应再成政策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1:50 新京报

  在目前的增值税转型上,地区差异仍在强化,试点成为政策博弈的产物。这样做固然是出于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但却与税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背道而驰。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日前透露,始于东北三省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将从今年7月1日扩大到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并涉及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等六大行业。(第一财经日报4月16日)此番增值税试水中部六省,体现了加快推广增值税转型步伐的既定财税改革战略,但也折射出了值得关注的隐忧:统一性和公平性这两个税收制度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越来越迁就于区域性政策倾斜的需要。

  伴随分税制改革,我国在1994年全面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初衷是以更宽的税基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时抑制投资过快增长和经济过热。但这一本来是暂时性的安排一实行就是十几年。而且,增值税占中国税收收入三成左右,长期居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宝座。或许正是因为增值税举足轻重的地位,才使得税改举步维艰。

  从财税理论的角度,简化增值税在重复计税、

出口退税和税收返还等方面上的程序应是第一要务。然而,增值税转型从一开始就打上了税收政策优惠的烙印。比如,作为扶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自2004年7月1日起,延续多年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在东北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八大行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被获准抵扣。

  此次试点扩至中部六省,在体现出中央对中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动向的同时,也使得本应统一固定的税制再次服务于国家的区域发展战略。在中央先后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之后,身处政策“塌陷”的中部终于迎来了财税优惠的甘露。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企业投资税负的降低,能够促进中部地区基础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其实,通过东北两年多的平稳试点,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和细节方面已十分清晰,而国家税收增速的屡创新高也保证了适量的减税完全可以承受。而且,增值税转型中部试点的象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大于其实际意义。增值税转型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早已成为税改的既定整体目标,这意味着增值税试点所带来的优惠只给中部地区留下半年的时间,中部抓住的仅仅是财税优惠的尾巴。

  值得担忧的是,中部试点方案将延续甚至加剧不同地区不同企业苦乐不均的局面。在东北试点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转型将使全国财政减收1500亿元,东北试点减收150亿元。但截至2006年底,东北试点企业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远比测算数据要少。

  原因之一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增值税转型在内涵和外延上都被屡打折扣。早在2003年首提增值税转型之际,就把增值税转型的范围锁定在设备投资所含的税款上面,而不包括其他类别的中间品;2004年7月1日正式开始的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又只针对增量抵扣,而对存量“不予追究”。

  原因之二是,东北经验表明,从增值税转型中受益的主要是大型企业而不是众多的小企业。例如,在辽宁全省办理抵退税的7975户企业中,退税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足50户,本溪钢铁集团公司、鞍山钢铁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三家企业办理退税共计3.86亿元,占全省全部抵退税额的51.47%.这意味着,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国家控制的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受益明显,而大量中小企业、老企业未能真正受益。

  据悉,在国家发改委今年将公布的《关于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方案和措施”是今年体制改革五大重点领域之一。但至少在目前的增值税转型上,地区差异仍在强化,试点成为政策博弈的产物。这样做固然是出于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但却与税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背道而驰。

  □傅勇(复旦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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