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现代司法应追求无害的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03:4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正义乃司法追求的目标,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然而,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具体运送的是何种正义,可能就不是那么清楚了。

  近日,在海南省刑事审判座谈会上,有关负责人透露了该院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的做法,“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4月16日《海南日报》)这不由得让人联想起不久前广东东莞两级法院“赔钱从轻判决”的报道。由于舆论的曲解,东莞法院的做法招致诸多批评。

  单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上述法院的做法其实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节性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法院“赔偿从轻”容易陷入道德和法理责难的境地,我以为根本在于人们对司法正义理解的不同。

  何谓“正义”?恰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从传统刑事审判来说,由国家代表公意对造罪者处以刑罚,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造罪者的惩处来彰显社会正义,而忽略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赎。这种正义,可称之为“有害的正义”——其在惩处造罪者的同时并没有弥合破裂的社会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社会裂痕。

  到了20 世纪70 年代,传统刑事司法的局限逐渐被人所重视, 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行刑社会化等措施纷纷推出,各国开始探索一种旨在弥合造罪者与被害人受损关系的罪犯复归之路。这背后,正蕴涵着刑事司法由“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

  但在中国大众固有的观念中,仍然坚守着传统的正义标准,人们关心的始终是造罪者是否受到应有的惩处,至于诉讼中个人的伤痛则成为次级关注对象。在这种法理观念影响下,造罪者“以钱换刑”是绝对受排斥的,即便立法上有这样的空间,也会被指责为“非正义”。

  当然,人们担心这种刑罚的灵活运用会受到金钱的腐蚀,这并非没有道理。正因如此,法官无论是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还是对自身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必须以不伤及正义的实现为原则,而务必做到:必须合法,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必须取得受害人同意,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施行;必须恪守中立,不能从中谋取任何私利。

  傅达林(陕西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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