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投诉公务员,由谁认定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08:03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正在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公务员若被有效投诉3次,将予以轮岗或降职,若被有效投诉6次,将被辞退。《办法》总共列出了8类可投诉的公务员行为(据4月17日《新快报》)。

  被投诉6次就辞退,如此“重典治官”不可谓不坚决。关于建设责任政府,温家宝总理曾说过,“有权必有责”。而公务人员的“责”若想看得见,摸得着,它必须明晰而严格,而不是模糊和宽松,广州市拟出台的行政投诉制度正朝这个方向努力。

  不过,对于广州的做法,许多人并不看好,甚至质疑。而此前,一些地方制定的行政投诉制度也有类似严格规定,但似乎并没发挥明显的作用———那么,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显然,关键的因素在于,按照目前一些地方推出的行政投诉制度,公民投诉

公务员是否“有效”,往往由行政机关自己来审核认定,这样“老子管儿子”,“左手管右手”的操作,很难做到公正,至少难以被公众完全认同。毕竟被投诉者和调查者是“坐在同一条船上的”,下属有错,上级也必须担责,上级处理下属,弄不好会惹火烧身。所以,若想行政投诉制度真正发挥威力,惟有打破投诉者和调查者的利害关系,引入外部监督机构,使它在人事、经费和业务等方面不受行政机关的种种掣肘,保障其在处理公民投诉时做到不偏不倚。

  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可资借鉴。

  香港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简称“警监会”),是一个完全独立于香港警务处的委员会,其成员主要为社会贤达,由行政长官直接委任,他们的身份包括律师、医生、教师、商人等。警监会不直接处理市民投诉,市民投诉由警务处投诉警察科调查处理,但调查报告必须由警监会来进行最后的审核。警监会若不接纳报告,投诉警察科必须补充或重新调查,直到警监会接纳报告为止。除关注个案外,警监会还会统计分析市民投诉,对于警方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

  正是由于警监会这一独立机构的存在,保证了香港市民对警察权充分、有效的监督。我们在港产影视剧中常会看到这样的场面,市民不满某些警察做法,会指着警察说,“我要投诉你!”而若某位警察接到投诉,内心会忐忑不安。

  此外,香港廉政公署的权力非常显赫,而之所以其权力没被滥用,一个重要原因是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发挥着制衡作用。这个委员会成员同样由行政长官直接委任,不过与警监会不同的是,它直接负责审查和处理公民投诉;相同的是,它们的地位都相对超脱而独立。

  外部监督机构是行政投诉制度的生命所在,它更有利于劈开行政机关内部的利益同盟,保障投诉调查过程的透彻性、透明度以及公正和效率。相反,如果缺少独立第三方的介入,行政投诉制度的规定再严厉,也往往会成为“睡眠条款”。我国行政投诉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不能让任何行政机关做自己人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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