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北京网络裸聊案的司法教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2:12 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评论员 陈杰人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对该市首例网上“裸聊”案作出撤诉处理。该案的戏剧性结果,足以让中国司法界认真检讨刑事司法的理念和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尊重。

  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案的梗概。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北京妇女张某在家中通过互联网组织多人裸体聊天。北京警方当场将张某逮捕。但围绕如何对张某定罪的问题,有关方面展开了争论,有人主张以“淫秽表演罪”论处,也有人主张“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人则主张“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采纳第三种意见向法院起诉,但后来发现,这样的起诉仍然很牵强,因为“聚众淫乱”应以身体的接触为要件。最终,检察院决定撤诉。

  首先应当肯定,石景山检察院在发现自己的起诉罪名不合适后勇于承认错误并撤回起诉的行为。但我们在此需要讨论的是,检察机关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司法机关要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在探讨这一话题前,我们看另一个真实案例。1998年,某地警察巡逻时发现一对男女光天化日之下竟在广场上做爱,旁边有不少围观者。警察将两人逮捕并欲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随后警察犯难了,因为不知道该按照什么罪名来处罚。最终,这对男女被无罪释放。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和北京裸聊案并无二致。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有伤风化,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二是司法机关正因为看到这种危害而想方设法要治他们的罪;三是司法机关最后都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罪名而不得不放弃追责。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在1996年和1997年先后修改,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类推原则。前者是指公民的行为即使危害再大,如果没有触犯哪个明确的刑法条款,不符合哪项罪的特征,都不能以犯罪论处;后者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强化,即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和某个罪名类似而不完全符合这个罪名,也不能用类推的办法治罪。

  在裸聊案件中,北京警方和检察院最初犯的错误,就在于总想要追究裸聊人的法律责任,在没有明确其触犯哪个罪名之前,就将人抓了起来。这形成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重侵害。

  就裸聊行为而言,虽然它有伤风化,但我们必须承认它并没有触犯哪个罪名,因此不能以犯罪论处。当然,这并不表明笔者就支持裸聊。相反,我建议国家应当修改刑法,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将“有伤风化罪”列入刑法。

  北京警方和检察机关在裸聊案中所表现出来的刑事司法心态和行为模式,实际上也是当前中国很多地方的通病。比如,对于某项行为,公安局和检察院总习惯于先抓人后去研究罪名,即使觉得构不上罪,也会基于面子或者害怕国家赔偿而勉强定罪,甚至进行刑讯逼供以找出其他罪名,这无疑给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威胁。

  其实,在处理犯罪的问题上,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摈弃那种打击一切的思维模式,如果某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便危害特别大,也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同时,必须改革工作程序,在准确确立行为人所涉嫌罪名之前,不应当进行刑事拘留、逮捕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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