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洪洋:量刑参考被告德行不合时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0:14 红网

  作者:练洪洋

  日前,北京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见4月20日《北京晨报》)

  在香港的法官判词中,经常可以看到对被告德行进行评定,并把它作为量刑重要标准。去年5月,香港发生一位有犯罪前科的父亲对十岁女儿进行性侵犯的案件,女法官在法庭上,居然说:“人们经常称此等行为作‘兽行’,但本席认为,这样形容被告的行为,是对动物的侮辱!”在我们看来,这纯粹是一种道德评判,但不得不承认,法官陈词入木三分,非常解恨。

  法谚云:法律不外乎是人情。这句话内涵非常丰富,不妨理解为:法律既是“人情”(包括道德、风俗、文化等)的总体现,在执行过程中,要考虑到“人情”(人之常情),最终实现“人情”(实体正义)的最大化。可以说,在量刑中参考被告过往的道行、表现,是对生冷的法律条文的人性化补充,在优先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兼顾一定实质正义的表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能够同时被兼顾的判决,总是一个生动、温暖、也是公众乐于接受的判决。因此,在后法治时代,这种做法为许多国家、地区所接受。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是一把双利刃。因为道德毕竟与法律管束的范畴不同,有交叉也有背离;道德评判是实体正义,主观性、随意性比较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难度比较大;更由于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要保证量刑参考被告德行的公平公正,避免滥施对原告的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譬如陪审团制度、法官的良知、透明审判、舆论监督等等。

  按照时下我们的法治环境来说,量刑参考被告德行完全不合时宜,理当慎行。笔者的判断基于下述的推论:在一个金钱、权力对司法干预度极大、法官的道德、良知、诚信尚不能服众、陪审团制度尚未建立、审判透明度不高、舆论监督乏力、公众对司法信任度不高的情况下,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绝对不是一个福音,这是被现实一再证明的。即使这项制度的初衷再好,也会因为实施所需的种种配套制度不健全而“水土不服”,甚至完全走样。或许,对于我们的司法来说,对法官收权比放权更为重要,照顾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有意义。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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