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嘉:量刑参考道德因素合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0:15 红网

  作者:普嘉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4月20日《北京晨报》)

  这则新闻网友反应强烈,网上负面评论占大多数。有的网友指责法院做法:“严重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连基本的刑法原则都不讲,当什么法官,难道又是一个复员军人?”其实北京丰台区法院的做法是有法律根据的。《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此案中,被告人一贯良好表现就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这说明被告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严重,定罪量刑时当然要和那种主观恶性很大的犯罪分子有区别。

  笔者对人民法院量刑时参考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并不陌生。第一次碰到是笔者在法学院学习时组织的一次“模拟法庭”,在辩论阶段,笔者没有事先排练,让演员自己发挥。结果演律师的这名同学,最后拿出了一份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的书面材料呈交法官,也把被告人平时的表现作为辩护意见。“律师”的这个做法出乎我这个“导演”的预料,下来我问他,这个有用吗?他说,有用的,真正的法庭辩论也是这样做的。果真如此,后来笔者经历过多次真正的法庭辩论,律师是把被告人平时的表现因素作为辩护意见的,至于法院是否采纳那另当别论。北京丰台区的首次,笔者认为不是“道德调查作为量刑参考”的首次,而是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的首次,因为充当这个角色的往往是辩护人。在中国证人总是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次居然是司法所所长来证明被告的一贯表现,这更为难得。要知道司法所所长的公信力无疑更强。

  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把儒家经典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宗法等级观念首次引入司法领域,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史上“纳礼入律”的先河。英美法系更是有陪审团制度,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应不应该被起诉。陪审团中大多数人并不了解法律,他们的判断根据往往出于道德。中国古代法的继承也好,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移植也罢,都是把道德因素作为量刑依据的。

  之所以民众认为法院不把平时的道德表现作为了量刑参考依据,是因为在判决中很少写明这一点。有的法院判决也有写“鉴于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但多数情况下怎么量刑的讨论在合议庭时就完成了。有的时候,法官即使不直接解释自己量刑原因,实际上已经把被告人的平时道德表现考虑进去了。

  观点撞击: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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