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道德纳入量刑参考易瓦解法治信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00:58 长城在线 燕赵都市报

  作者:毕诗成

  “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与“先贪后捐能否减刑”、“主动赔偿能不能从轻”等争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暴露出法院宽泛的量刑权力与程序法严重缺失之间的矛盾。法治不是光有完善的条文规章,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补充,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4月19日,北京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北京尚属首次。(4月20日《北京晨报》)

  这种“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在网络上引发了很大争议。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院赋予了一定的定罪量刑权力。《刑法》中除了极少数条文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大部分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也就是说,有一个确定的量刑范围和幅度,允许法官在这个范围内自由裁量。法官要对40多种涉及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法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以确定最后刑罚的轻重。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的动机、犯罪后态度、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等,往往对量刑起到重要作用。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并无不妥之处。

  但为什么丰台区法院的做法还是引起了网民质疑呢?在网络上,网民的质疑主要源于:第一,把“务虚”层面的道德纳入刚性的法律里,这样做会不会给徇私舞弊留下空间;第二,“据居委会王副主任介绍,王某平时表现还可以,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在中国人没有“作证习惯”之前,这种“熟人”评价有什么意义?

  显然,由于贪污腐败、滥用权力等现象严重,加上以往大家对于“法律准绳”的简单理解,老百姓会很容易对这种举措产生误解,对于缺乏明晰量刑程序法背景下的“道德纳入”充满了不信任。

  其实,“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与“先贪后捐能否减刑”、“主动赔偿能不能从轻”等争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暴露法院宽泛的量刑权力与程序法严重缺失之间的矛盾。属于大陆法系的内地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基层法院的每一次“突破”都会引起轩然大波,进而损伤到大家对于依法治国的信心。借鉴英美法系长处,完善当下法律内容,这需要中国司法界实现“集体转身”。

  说到道德评价,我不由想起了一个名人———成龙。作为知名人士,成龙曾多次在香港向法官作出“道德评价”。比如梁家辉醉酒驾车案中,成龙就曾写求情信,在法庭上证明其良好品格,“参加公益、热爱香港、热爱家庭”。再比如,上海富豪周正毅之妻毛玉萍,去年在香港受审时,也曾提供了包括成龙在内的30多封社会各界人士的求情信。这些做法为什么没有被质疑呢?原来,香港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其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主要有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法官自由心证、遵循先例、陪审制等多项原则和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中,广泛听取道德评价,不仅非常正常,而且是应有之义———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不同于香港地区采取的英美法系,内地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其最大的优点是稳定性与较好的刚性,但缺点则是与稳定性相伴的死板与滞后,导致了很多时候即便出现法律和现实不相符合的情况,也很难灵活“转身”。应该看到,目前世界法律的走向是两种法系互相融合、互相借鉴,大陆法系对案例的认同性越来越重视,对于清晰的量刑程序也有了迫切要求。

  据丰台区法院的法官介绍,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司法所出具的报告究竟是证据还是作为量刑依据,而司法所人员出庭究竟是证人还是诉讼参与人也没有明确。可见,由于长期以来对于量刑程序法的缺失,导致一些基层法院也莫衷一是。作为法制进程起步较晚的国家,我们不该在这些原本无所谓的问题上纠缠,瓦解大家对于法治的信心。法治不是光有完善的条文规章,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补充,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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