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道德因素成量刑参考拷问法庭中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2日01:35 新京报

  作者:邹云翔

  北京法院首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据4月20日《北京晨报》)。

  自从法律产生起,人们就想将法律与道德有机地结合起来,但是很遗憾,多元的道德与一元的法律总是呈现出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历史一再证明,当人们自以为在用法律的手段维护道德的时候,恰恰是伤害人的主体的尊严,中世纪的宗教法庭就是一个明证。对于道德影响量刑,笔者最大的担心就是,多元的道德在一元的法律中能否互相协调?现在是一个多元的社会,道德的多元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许对于一个正统的人来讲,奇装异服是没有道德感不负责任的体现,而对于其他人来讲,张扬的个性恰恰是对生命负责的表现。也许对于一个正统的社区调查者来讲,一个同性恋者是十恶不赦的,一个信神的人可能是意味着封建迷信的,这样道德上的偏见,有可能形成不利于当事人的报告,从而使得其在法律上被区别对待。而从现代法治来看,仅仅因为道德观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是有违正义法则的。

  “法律是善与衡平的艺术,却有着很浓的道德味”,历史上法律因为与道德走得太近,而使得法律成了扼杀道德多元性的工具,在后人看来失去了“善与衡平”的特征,甚至成了“道德杀人”的帮凶。经过长期的反思后,人们认识到法律对于道德的保护,应该是侧重于道德权利的保护,而不是道德义务的执行上,也就是保护不同的人按照不同道德原则生活的权利,而不是强调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义务生存。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恪守了这样的最低的道德标准后,不同的人有选择不同道德的自由。

  在同一片星空下,通向幸福之路并不只有一条,法律既然允许人们按照不同的道德观生存,此时我们就有疑问,在神圣的法庭上为何要进行所谓的道德调查呢?难道要给卫道士们强加给其他人道德义务的权利?更让我感到忧虑的是,这样的做法却是由法院主持的,本该在多元道德方式中保持中立的法官,却过于热情地进行着道德的评判,想来让人感觉到可怕:在现代法治中,法官本应是道德感情泛滥的海洋中的中立者,用法律来维护多元道德间的和平。而这样的社会调查却让法官成为多元道德一方的当事人,我们何以能够保证调查报告的拟定者和法官的道德感一定是正确的呢?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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