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如此征信本身信用几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08:13 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张贵峰

  据央视4月21日《经济信息联播》报道,目前央行已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交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这意味,手机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从而影响房屋或者其他消费贷款。

  银行与电信企业联手以“征信”的名义互通信息,实现利益共享。这样的消息,近年来已不是第一次听说了——去年早些时候,类似这样的银电合作新闻就曾被媒体广泛报道。而与以往一样,消费者对这样一种做法,普遍表现出强烈的担心和忧虑,个中原因,正如央视报道中指出的,“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每一次收费都是公平公正的,就把交费记录纳入了个人的信用记录,那对交费者是极大的不公正”。

  不难看出,在这里,消费者真正担忧的其实并非采集“电话交费信息”这一征信行为,而是该行为背后内在的公平公正性的问题,换言之,消费者真正担忧的实质上是一个征信行为本身的信用、信誉问题。

  从征信体系建设完备发达的许多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要实现这样一种“征信”之信——比如信息来源的正当可靠、信息发布的平衡公正、信息的不被滥用等,一般都离不开这样两个方面:其一,保证征信机构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竞争,其二,对征信机构及其征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消费者对征信信息的知情权、质询争辩权。

  而以此反观上述银行与电信企业联手的征信活动,不能不说,其与真正理想的公平公正的征信体系,或者说,与严格的“征信”之信,还差距甚远。比如说,电信企业既是征信信息的提供、经营者,又是此一征信行为的利益一方(借此催交电话费),如此一身而两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其征信行为的程序正义、本身的信誉,显然相当成问题。再如,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匮乏的背景下,面对银行与电信联手的征信行为,征信信息不被滥用、可争辩质询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更不用说,当前的银、电两个行业,垄断仍是其基本格局,在其面前,消费者尚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而由此导致的不公正垄断收费可谓比比皆是(如电信月租费,小额账户收费)。

  “民无信不立”,毫无疑问,信用建设十分重要,而对于社会交往、交易日益频繁复杂的高度

信息化的现代社会来说,更是如此,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但也惟其如此,社会信用体系的源头——征信体系的建设本身的信用信誉,才尤显重要,应当格外慎重,否则,源头的信用尚且难以保证,下游的信用之“流”何以凭立,并让人们相信它会“源远流长”?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