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继:辽宁钢水事件,祈求生命不再受侵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02:12 新京报

  令人震惊的辽宁铁岭钢水包倾覆重大事故有了调查结果。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生产车间起重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设备日常维护不善,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设置班前会地点等。(据新华社报道)人死不能复生,在对又一起重大伤亡责任事故痛心疾首之际,笔者不由得产生几点疑问。

  首先,该厂包括起重机在内的运送钢水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作业设备管理混乱,肯定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既然国家对冶金这样的高危行业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安全监督流程,该工厂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事发之前就一次都没有发现过这些事故隐患?

  如果已经发现,为什么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果没有发现,是不是相关部门未履行行政监督义务,检查有疏漏或者根本没有检查过?如此失职的行政机关,完全应追究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以告慰遇难的工人弟兄。

  其次,出事故的特种钢冶炼应该属于当前效益不错的行业,不至于缺乏资金进行设备更新、日常维护。

  为什么连几颗螺丝都修理不好,事故车间一片混乱?

  为什么不肯购置国家规定的专用铸造起重机?恐怕还是企业主贪图盈利、拼命压低成本,不顾工人生产安全所致。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构成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有关责任人员应该被绳之以法、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事故车间长期以来在距离钢水铸锭点仅5米的真空炉下方小屋内开班前会,是造成本次事故伤亡惨重的直接原因。认识到在一千多摄氏度的钢水下开会极度危险,恐怕不需要什么高深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

  为什么钢厂如此缺乏生命保护意识?如果经调查,发现工人已经多次提出此类要求,而企业主和有关部门不理不睬、坚持不改,有关部门一定要追究他们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们常说,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亡羊补牢并不能代替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只有真正把安全生产提高到比效率和产量更重要的地位上,才能真正保证以后再无此类悲剧。

  □杨继(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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