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新: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权利升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12:11 中国江苏网

  作者: 张智新

  24日,新华社全文公布由国务院年初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资源是信息社会的命脉,而政府拥有了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在信息公开上责任、主体、原则、重点内容等,无论是对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还是对于加速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无疑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还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条例》,在《保密法》制定实施不到20年即成功出台,较之澳大利亚、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其间间隔六、七十年甚至上百年,毕竟是值得欣慰的历史进步。

  这次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最大的看点,在于立法逻辑理念的飞跃。我国1988年《保密法》的原则精神是:“凡不宣布公开的事项皆推定为保密”。而刚刚公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则首次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逻辑理念。这既是我国行政机关在贯彻法治原则和精神方面的历史性进步,更是顺应世界范围内民主法治潮流的明智之举。

  纵观当今世界已经或即将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和地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几乎无一例外地被奉为圭臬。美国早在1966年就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逻辑,规定仅有9类材料可以作为例外不予公开,而且证明不公开的材料属于例外的举证责任在政府机关。该法不仅适用于所有联邦行政机构及其所属部门,而且还适用于政府控制的企业,甚至军事部门也不例外。

  《条例》的第二大亮点则在于,公民隐私权保护被列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最重要条件之一,凸现出人权保护在政府立法施政理念中权重的逐步加大。几乎在所有立法保障信息公开的国家,“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公民隐私”都是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法律要件。而在行政权力膨胀势不可挡的今天,政府在管理和运用各种信息的过程中,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公民的隐私权都极易被侵犯,这在要求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今天是不能被允许的。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应多角度地规定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公民隐私权保护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在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之下,更不能随意排除。

  《条例》的还有一个亮点,就是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条例》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有关政府机关对于其申请要求应当作出答复。

  当然,我们在为《条例》出台而欢欣鼓舞之余,还须看到:要在公众知情权、信息共享权等人权和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保留的信息保密权之间,寻求一个相对稳定的平衡,我们还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对于公民依法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标准和权力都还完全掌握在政府机关手中;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信息公开只是国务院制定“条例”,保密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从法律位阶来看,保密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别法,仍然优先适用。信息公开条例同《保密法》之间的立法逻辑冲突如何选择和规避,乃是摆在我国行政和立法机关面前的迫切任务。

  好在国家相关部门早已开始行动:国家保密局自1996年就开始启动的保密法修订工作,十年间数易其稿,现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稿,将尽快上报国务院,该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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