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知情权成可诉的权利是历史性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1:31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郭松民

  公民的知情权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就会对政府履行披露信息义务构成巨大的压力,因为政府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拒绝公布信息,都将要冒被起诉的风险。

  国务院4月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条例,中国公众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新华社4月24日)。应该说,这是近一段时间来最令人感到振奋的一件大事。

  有了2003年非典事件的教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早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从理论上来说,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种法定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众有了解信息的权利。所以,在确保国家安全、法人利益和公民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基本尊重。

  从实际需要的角度来看,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改革之后,中国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政府推出的任何一项政策,对不同的利益群体来说,都会意味着不同的结果。因此,只有尽可能充分地公开信息,才能防止某些利益集团在幕后运作、假公济私。此外,公开政府信息,对于预防腐败、遏制低效和错误决策,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举个例子来说,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总计列出了4778亿元开支。如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那就要将这笔钱的明细账目首先公布出来,包括哪些钱由中央政府直接开支,具体到每个受益对象各自多少,哪些钱又到了哪些地方或部门,各自多少;地方或部门则需要公布,在同类开支中来自中央的钱有多少,自己拿出了多少,钱分别投到了哪里,具体到每个对象各自多少……这样层层公开直至社区、村委会一级基层机构,确保这些钱最终能够落到具体的受益人身上才会有最好的前提。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规定面前,感到最不自在的无疑将是各级政府官员。实际上,世界各国推动信息公开立法的历史经验都已经证明,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最大阻力不是别人,正是政府自身。因为信息被垄断的程度越高,官员们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能够从中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

  让人欣慰的是,这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可诉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很明显,公民拥有“可诉的权利”本身,就会对政府履行披露信息义务构成巨大的压力,因为政府无论以什么样的理由拒绝公布信息,都将要冒被起诉的风险。

  当然,在目前行政权独大局面未有根本改变、民意监督仍有待获得保障的情况下,公民的知情权即便成了一项“可诉的权利”,指望它立刻发挥威力,也是不现实的。但是,从非典时期主管官员面对媒体谈笑风生地说“没有疫情”,到如今公众可以用司法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短短几年时间,中国已经实现了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已经过去,官员们“说什么是秘密,什么就是秘密”的时代也已经过去。若干年后再回首,人们会看到,今天正是中国历史的又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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