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完善条例细节保障公民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7:59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无疑,该条例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一个法定义务,而不再是一种提倡的口号。这就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对于推进政府活动的法治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根据现代行政理念,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力。但如此一来,就可能出现一种危险的倾向:一些政府机构超越人民控制与监督之外,其中一个常见的手法就是不让民众了解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会隐瞒诸如决策失误、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腐败等信息。而民众要监督政府,必须获得这种信息。

  到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一年时间,除了宣传这个条例之外,我们建议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首先,要建立一种机制,平衡政府保守某些秘密的利益与公众了解信息的权利。

  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符合国际通例,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条例还规定,在信息公开之前需要进行保密审查。政府必然要保守某些秘密。不过问题在于,保密的范围控制在多大才是合适的。

  就现实而论,有些官员基于自己的利益偏好,随意定密,使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有的时候,被广泛宣传的文件,其全文依然属于“秘密”。而且,一旦定密,似乎就终身成为秘密。

  秘密泛滥的结果是,民众的知情权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有必要通过某种值得信赖的程序,对民众希望获得、但被政府定密的信息进行公正的审查。

  其二,本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通过行政体系进行督促。但信息公开能否真正变成有效运转的制度,主要还得看公众在行使其获得信息的权利时,能否得到政府的积极回应。那么,还需要明确规定,如果某一级政府未能作出积极回应时,公民怎样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救济。

  条例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无疑,这为知情权落实提供了救济途径,非常必要。

  不过,根据条例前面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条例第八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也就是说,政府在公开信息前通常会寻求相关部门的认可或上级的批准。那么,民众就信息公开问题提起行政复议,如何确保其得到公正的辩护机会?而且,还需要在实施细则中,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明晰化,防止有人随意作出扩大化的解释。

  保障公民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期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政府运作的核心问题,触及政府与民众的根本关系,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则还需要完善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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