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美:在制定见死不救罪之前应建保障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8:57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新美

  题由: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见死不救确实是个问题,目前反响最为强烈的应是两个方面的见死不救,一是医疗机构见死不救;二是弱者在大众围观中受害,无人施援手。如果王教授的建议针对的国家机构和那些具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公职人员,我想理应如此,而且要尽快立法。但如果就普通公民而言,那么,首先要解决的就不是制定见死不救罪,而是要解决如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问题。

  为什么一些人面对受害者选择见死不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见义勇为者担心施援手时遭遇伤害,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比如:受伤者无钱治伤,身残者无生活来源,牺牲者留下孤儿寡妇生活凄凉。

  当然,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民间机构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肯定见义勇为者,如给予表彰、发慰问金等,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

  笔者认为,保护见义勇为者还应该从这几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法律上保障见义勇为,为见义勇为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不能只要求公民见义勇为,如果见死不救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而是要保障公民见义勇为后的权利不因见义勇为而受损。二是要在经济上保障见义勇为,要给见义勇为者创建一个经济保障制度,不能因为见义勇为者受伤害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波及其家人衣食无着落。三是要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在医疗、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

  见死不救在我国已不是个案,而成了具有较大危害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首先立法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即使制定了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的事还会不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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