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美:法官死于疯癫说法难以服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9:45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新美

  题由:广西桂林平乐县38岁法官黎朝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传唤,3月23日至4月2日曾先后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上午送兴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桂林市检察院申控科一负责人表示,黎为“自杀”。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称,黎进看守所前已“疯癫”。(4月26日《南方周末》)

  看守所死人的事时有发生,而这一次却轮到了一名身强力壮的法官。人死在看守所,总得有理由吧?于是,便有了一个惯用的理由:“自杀”,而且是进看守所前就已经“疯癫”了。但在我看来,此说法不仅拙劣而且疑点重重难以服众。

  其一,如果是疯癫者,何以当法官?黎朝阳今年38岁,在法院工作了17年。说黎朝阳在进看守所之前就已疯癫,如果真是这样,他怎么还能办案?还能涉嫌受贿?

  其二,如果有疯癫症状,为何不做精神病鉴定和送精神病院治疗?我们知道,《刑法》和《民法通则》都有明确规定,一个有精神病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就算黎朝阳确有疯癫,他的死,检察院和看守所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三,如果是疯癫者,他为什么要在看守所摧残自己?黎朝阳死时已经面目全非,全身是伤痕。有何证据证明他是自残呢?黎朝阳自残时,检察院和看守所的人到哪里去了,是看着他自残呢?还是帮他“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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