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信息公开是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10:12 南方新闻网

  中国观察之马军专栏

  在国务院4月25日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天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关于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办法》对于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将为推动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提供重要的先决条件,对加强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也将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我们的机构从去年6月起着手开发中国水污染数据库,其间我们既体会到近年来环境信息公开取得的进展,也切实感觉到信息公开还存在的不足,比如截至2006年9月,全国还有上百座城市没有公布当地水污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一些地方环保局虽然开设了自己的网站,但其中很多仅仅把政务公开当成了办事制度公开,仅提供各部门的职责的简单介绍和一些行政会议的报道,登录这样的网站,公众很难获取有价值的环境信息。

  《办法》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大大扩展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公开十七方面的环境信息,涵盖了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今后,环保部门不能仅仅公开办事程序与结果,还要公开其掌握的大量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会由此变得有章可循,相关部门也不再能够对环境信息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

  《办法》不但要求环保部门扩展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还订立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且规定公众可以对违反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环保总局制定这样一部法规,无异于作茧自缚;而它能够顶住内外压力,在诸多部委中第一个出台这样的法规,体现了环保总局将公众的环境利益置于部门利益之上,值得赞赏。

  在政府主动公开的基础上,《办法》明确公众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而且申请人只需要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和形式要求,而无需说明申请公开的理由。这一接轨国际先进机制的安排如能得到有效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把信息公开看做是政府的好意甚至恩赐的认识,体现出对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尊重。依法申请公开能否有效实行,将检验各级环保部门是否能真正贯彻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立法精神。

  对正在经历工业化的中国来说,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办法》重申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要求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信息的强制规定:一方面,环保部门要公布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必须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上述要求如果能得到有效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众了解身边的污染源,并参与对企业治污的监督。

  一些经历过环境污染高发阶段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公开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1986年美国首次要求公司每年公开报告他们向环境排放的有毒有害化学品,依据企业报告的数据,美国媒体和环境组织对排放量最大的公司进行了曝光。为消除负面影响,很多公司开始采取措施,削减污染排放,此后美国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持续下降。在这一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欧盟也从2001年起,要求约50000企业披露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处理情况,并要求网上公布。

  信息公开在中国同样可以促进企业承担起环境责任。依据多个政府部门公布的环境信息,我们开发的中国水污染地图(http://www.ipe.org.cn)中录入了5100多家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今年3月22日,21家环保组织向社会发出绿色选择倡议,提示消费者部分产品生产过程超标排放,应谨慎选择。在公众压力下,先后已经有20多家国际、国内的大企业和我们进行了沟通,提交了他们对违规事件的解释,其中6家承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第三方审核,以向公众证明他们已经改正,并有能力做到达标排放。

  今天,世界正在形成这样的认识,即人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环境,环境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参与到环境事务的管理中,乃是公民维护其环境权的最有效方式。关心环境利益的公众,应该积极利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提供的条件,关注政府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在知情的情况下努力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环境事项的管理。我们相信,环境信息公开将促进公众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进而有力地促进中国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作者系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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