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法院前进一小步民权前进一大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11:5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童大焕

  3月27日,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传出两个重大信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要积极推进 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 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具体的做法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 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 这种做法可以用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因扰我们的行政审判受地方干扰严重的问题,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

  其二,是针对社会生活中热点难点的拆迁等问题的。肖扬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 题的司法解释,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 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 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肖扬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 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 自愿撤诉。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则司法解释,就知道今天的这个进步来之不易。根据那 则司法解释,从2005年8月11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条例》,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 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该司法解释普遍被认为是司法在拆迁纠纷中后退,对于保护 总体上相对弱势的被拆迁人不利。而该解释的出台也有苦衷: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法院的有关领导,他们希望 法院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一些地方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 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

  现在,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法院再次勇敢地站到前台,承担起“法律中间人”的使命和职责。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八个字包含了丰富的内涵,不仅是对以往程序性的合法性审查,还包含对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的 合理性公平性审查。一方面,虽然地方法院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严重受到地方权力制肘的体制和机制都没有改 变,但它仍然从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方面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法律中间人”的使命,而不再像以往,在绝大多数行政诉 讼问题上,地方法院往往只能言听计从地充当行政机关的“法律开路先锋”。法院努力突破体制和机制的局限,努力使自己成 为超脱、中立的“第三方”,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而这样的探索与努力,肯定会取得积极的成果。

  另一方面,因为法院的超脱、中立地位显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征地方和被征地方之间,也就自然而然地处在了一 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上,有助于双方更快、更有效地达成共识和让步,取得公平合理的结果。正是:法院前进一小步,民权前进 一大步。

  其中,最大的政治智慧就在于“协调和解”四个字,法院居中,努力进行“协调和解”,对任何一方都不是采取给人 比较生硬感觉的“判决”,这就在敦促地方政府守法、给予公民公平合理补偿的同时,也给了地方政府足够的“面子”。其中 蕴含的“中国智慧”,颇费思量。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花果,民主才是树。法治的花果,必须结在民主的大树上。因此,一切追求法治独立的努力和成 果,都值得钦佩和珍惜,但法院的单兵突进,显然远远不够。民主框架的建立建设,当是全社会永恒的追求。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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