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专职警察派驻城管宜审慎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9日06:03 长江商报

  本报评论员 刘敏

  为处治拆违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武汉市计划在市、区公安部门抽调公安成立专职的城管保障队伍,并将派驻市、区配合城管部门的综合执法。对于综合执法过程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暴力抗法的行为,该保障队伍具有独立的查处责权。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以来,武汉全市城管执法队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平均每月都有一名城管队员在执法中被严重伤害。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城管执法者在遭遇暴力抗法时没有独立处置权,即便公安机关介入,也多只能以民事纠纷处理。暴力抗法行为与责任承担的不对等,是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防范和处治暴力抗法行为、增强执法威慑力的角度说,专职警察进驻城管的做法,倒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不过,需要引起重视且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如我们所见,工商、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也常遭遇暴力抗法,其发生频率或恶劣程度未必逊于城管执法,若按照“专职警察进驻城管”的逻辑,工商、环保部门是否需要专职警察进驻,再稍加延伸,其他一些可能发生暴力抗法的执法领域,是否也都需要专职警察进驻?且不说“进驻”的合理性、合法性需要详加研究和论证,如此广泛的“进驻”也恐非有限警力所能及。

  因此,我们认为,“专职警察进驻城管”应被当作是一种特殊事态下的特殊对策、权宜之计,而不能视为一种执法的必然趋势和外延扩展的常态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也需要审慎为之。就目前而言,“专职警察进驻城管”的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其利弊得失也不宜过早定断。但若以一种审慎的态度,此举措在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则可以事先有所虑及,以避免在具体执法中发生。

  首先,城管是政府行政管理系统的组成部门,而警察则是维持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两者虽都承担国家公务,但性质却有很大不同。如何保证两者各司其职,在必要情况下相互协调配合,而又避免两者权力和职能的混淆、越界,就需要足够严谨有效的制度安排。毕竟,有警察保障的城管与进行“城管”的警察,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人性的弱点往往是普遍存在的,暴力抗法事件固然触目惊心,一些城管野蛮执法、越界执法的现象也未必少。那么,进驻城管的专职警察在处治暴力抗法行为、保障城管人身安全的同时,对少数城管人员的暴力执法不袖手旁观,“该出手时就出手”,也同样是职责之所在,不应有所偏倚、轻重。

  此外,城管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力量强弱对比,不会因具体的暴力抗法事件而转换。专职警察进驻,当然有利于增强城管执法的法律威慑力,但处于弱势的执法对象的人格和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不至于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人性化执法的理念之外,还需要具体制度加以配套和落实。

  当然,正如我们之前所论及过的,城管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紧张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结构性、体制性的问题,暴力抗法或暴力执法是这个问题的现实表象。因此,在加强城管执法力量、改进执法方式的同时,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在大的立法层面寻求化解之道等等努力,亦不可须臾停滞。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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