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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生:日本政府不应回避战争犯罪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8:48 新京报
作者:周永生(外交学院教授) 作为曾经因为发动侵略战争而犯罪的国家,没有任何回避赔偿的权利,并且,这种追诉不受时效性限制。因此,中国原劳工和慰安妇及其家属在日本的诉讼虽遭失败,但是,还可以寻求本国和国际司法途径继续抗争。 4月27日上午,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宣判“西松组中国劳工诉讼案”前中国劳工败诉。当天下午,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宣判另一起强征中国慰安妇索赔案的中方上诉者败诉。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中方败诉的基本理由是,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据此认为中国政府已经放弃了赔偿要求,中国公民个人没有向日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4月27日当天表示,中方对日本最高法院就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日本最高法院就《中日联合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代表了日本法律的终极判决,这种判决意味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日本发动对外侵略战争期间,任何一个中国的受害者,都不再可能获得日本国家或其服劳役企业方面的赔偿。 自从对日本强征劳工和慰安妇提起诉讼以来,不仅中国劳工、慰安妇未获赔偿,韩国曾在日本进行过多年诉讼的慰安妇案件,也未获任何实质性赔偿。日本司法部门以“国家无答责”,“民事诉讼时效已过”,“政府放弃了赔偿要求”等理由,使起诉者纷纷败诉。 这样,无论是当年非人道使用强征劳工的企业,还是日本政府本身,都获得了司法胜利。 但这种胜利却使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因没有正义而蒙羞!也使在战后一贯以重视正义、尊重人权、维护自由而自诩的法律体系而蒙羞! 在对待强征劳工和慰安妇的案件中,日本的法院一再以程序上的理由推诿,否定法律的基本“正义”属性。但对日本发动侵略战争,进行法西斯殖民统治而言,其犯罪实质不仅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还有违反人道罪和反人类罪。 强征劳工和慰安妇并奴役他们,就属这种罪行。这种罪行决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也不应受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性限制,受害者及其家属应具有永久追诉权,日本国家及其相关企业应不受时间限制,有承担赔偿的义务。 近几年,日本一些有正义感的法官、法庭,也改变了过去日本司法界对此搪塞、判决起诉者败诉的做法。2004年7月9日,日本广岛高等法院就日本西松建设公司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案做出二审判决,中国前劳工胜诉。这也表现了日本部分法官对法律“正义”性原理的深刻理解和尊重。 事实上,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相关联的犯罪赔偿问题,并没有受到时效性和国家无答责的限制。 德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向以色列犹太人支付了大量赔偿。1991年后,德国开始向东欧一些国家、包括强制劳工在内的战争受害者赔偿。1995年以后,开始赔偿俄罗斯战时劳工。2000年8月2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赔偿基金法案”,对战争受害者索赔,各个赔偿项目的资金数额,做了明确的赔偿相关规定。 这些国际司法实践说明,作为曾经因为发动侵略战争而犯罪的国家,没有任何回避赔偿的权利,并且,这种追诉不受时效性限制。中国原劳工和慰安妇及其家属在日本的诉讼虽遭失败,但还可以寻求本国和国际司法途径继续抗争。像三井、三菱等当年参与强征和使用中国劳工的公司及日本政府,在中国、在国际上的第三国都有产业或财产。 这就为在日本以外的中国或第三国进行相关诉讼、判决和执行,提供了前提条件。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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