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行政处分要淡化违法的时机因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01:02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可以说能够覆盖到一个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的全部行为,淡化行政处分中的"时机"因素,从法律、法规层面讲,已基本具备条件。因此,我们期待规范行政处分,淡化"时机"因素。这样做,既体现了公平、公正,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我仔细查阅这部《条例》,发现《条例》虽然对公务人员各种违规行为以及应受到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都规定得很具体、很细致,但并没有规定,公务人员违规事实在不同的时机发生,会有不同的处分结果。这种行政处分中淡化“时机”因素的做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彰显了人性化和公正性。

  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国家法规没有对处分“时机”因素作出规定,可在我们的实践中,当一起事故,特别是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者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往往会受到“时机”因素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多表现为“从快”、“从重”。

  比如不久前,震惊全国的河北邯郸农行金库被盗近5100万元现金案件告破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决定,责令河北省分行行长辞职;河北省分行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主管保卫工作的纪委书记被免职。

  为什么予以如此严厉的处分?新华社的报道给出了答案:这起事件(指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对正处于股改关键时期的农行,产生了极坏影响。”我认为,这一原因正是邯郸农行被盗案件相关人员受到严厉处分的“时机”因素。

  那么,这样受“时机”因素影响的处分结果客观公正吗?一个普通员工的犯罪事实,直接影响到省级分行行长,依据是什么?有关部门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是否考虑过在这样的结果中,有多少因素是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法规中具体条款作出的?也就是说,邯郸农行发生的这起盗窃大案,如果不是恰恰遇到“农行股改的关键时期”,对相关人员的处分是否会有所改变,是否会轻一些?

  我国的金融业管理中多有疏漏,因此形成的

不良资产备受国内外关注。官方的数据显示:1999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分别是2674亿、2730亿。形成如此巨额的不良资产,虽然其性质和邯郸农行工作人员盗窃金库不同,但结果都是国家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此,公众没有看到银行的省级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受到处分。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邯郸农行被盗案有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时“时机”因素的影响。

  对国家公务人员处分的轻重,与某些行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阶段性中心工作有密切联系,这是“时机”因素影响的另一个表现。比如前几年不少行业搞“十大禁令”、“八大不准”,这其中就有如违反会遭遇“警告”、“免职”、“开除”等涉及行政处分的诸多内容。最典型的要数媒体不久前报道的某地一些官员因“扫地不利”被免去职务的新闻。所有这些对公务人员行政处分的“时机”性因素,与国家出台的规范性政策对照,都是不科学、不严谨的,从依法依纪维护公务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讲,此类“时机”因素的“内部规定”,都应纠正或取消。公务人员接受行政处分的依据,只能是国家公布的相关法规规定。

  多年来,我们在公布行政处分时,多用“研究”、“决定”对事故的责任人予以相应处分,很少能把处分所依据的法规条款公之于众。这一方面说明制度还不健全,一方面也说明“时机”因素在处分中的作用还比较大。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可以说能够覆盖到一个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的全部行为,淡化行政处分中的“时机”因素,从法律、法规层面讲,已基本具备条件。因此,我们期待规范行政处分,淡化“时机”因素。这样做,既体现了公平、公正,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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