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信访-束民更须约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1日15:05 民主与法制杂志

  - 于建嵘

  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两周年了。

  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区和部门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了信访渠道,在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和保护信访人权利、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目前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课题组2007年初对560名进京上访群众的问卷调查表明,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甚至被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比较突出,引起上访人的强烈不满。这些信访群众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上级对他们因上访遭受打击迫害给出说法。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之所以采取各种手段打击迫害信访群众,不仅因为信访群众控告的问题与地方政府的施政行为和利益有关,而且由于各级信访部门特别是中央信访部门对信访数量有统计和通报制度,信访对地方主要领导的政绩也有一定影响。正因如此,目前出现了许多地方派人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的“截访”现象,或者通过各种手段“销账”,在信访记录和统计上弄虚作假;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以致诱发更多问题。据我们对70多位省市基层信访干部的调查,近60%人认为如果还搞信访排名甚至与政绩挂钩,地方党政机关会采取更严厉手段打击信访人,也会有更多的人进京上访。

  因此,解决贯彻《信访条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处理好“束民”与“约官”的关系。条例虽然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列为总则,但同时又为一些部门打击信访人预设了各种理由和借口。比如,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可条例中并没有对如何推选代表等问题进行相应规定。而现实中要推选代表就要开会,一些部门就会定一个“非法聚会”或“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罪名”;要选代表就得要支付一定的上访费用,那么就可能被定一个“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罪名”。再比如,第20条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否则按条例第47条规定,要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表明,这些条款现已成为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打击信访人的理由和借口。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此可见,信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信访权,是违宪行为。因此,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权,重视解决《信访条例》实施两年来出现的新问题,不仅对化解我国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在维护一项宪政原则。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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