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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华:别让同命同价变成一种施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6日00:06 红网
农村户口的刘女士在北京遭遇车祸,考虑到其长期在京工作生活,法院按“城镇居民”的收入计算标准,判决责任方赔付刘女士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而据大兴法院称,这种交通事故“同命同价”的判决在本市尚不多见。(5月5日《新京报》) 就在一年前,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前不久,来京打工11年的江西农民陶红泉在一起车祸中身亡,他的家人将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由于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一审法院作出了与城镇户口“同命不同价”的判决,依法判决司机赔偿22万元。 全国各地相继出现的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命不同价”的呼声也已引起最高法的重视,可本该“同命同价”的最明显的公平别让人们感到是在施舍。 之所以“同命不同价”,始作俑者是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 之所以“同命同价”也不是空穴来风,最高法在2005年就已对此问题的处理有所改进,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 法律自有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法官更应依法断案,法律不是为某些人而设,更不会照顾某些人。“同命不同价”不符合公平原则,不仅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弱者利益,而且有悖《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精神。“同命同价”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人心所向,是有法必依的必然结果。虽说来之不易,但它是法律正义使然,虽然终结“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也还没有出台,但断不能把它看作是对某些人群的施舍。如果还有不公平待遇的话,就让它消除在法律框架内吧。 稿源:红网 作者:马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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