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反腐败应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06:00 光明网
   李建军

  最近,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反腐败首先还得从制度上入手。因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利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这一论述使我们客观而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的关键是完善对职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对“一把手”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制,使职务权力的运行被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杜绝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因此,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根本性措施,就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企图搞腐败的人“伸手必被捉”。换而言之,也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铲除滋生蔓延的土壤,使反腐败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一、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和道德规范。首先要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对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切断公职、地位与非分利益之间的联系。这既是预防公职人员不廉洁行为的措施,又是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的前提。其亟待规范的具体日常行为有诸如关于接受礼品和款待的规定、关于兼职和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关于离职后重新就业的规定、关于公职人员持有

股票的规定、关于公职人员任职回避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亲属的规定等等。其次,要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普遍认可的、共同的道德标准。这是各项反腐败措施取得社会广泛支持的基础,也是公职人员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前提。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道德规范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分为不同的层次,即相应建立起对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三个层次的道德规范,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以便更好地发挥道德评价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第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阳光法案”。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和推进廉政建设的过程中,都制定了被称之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建立了公职人员公开申报财产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便于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和债务情况进行检查,防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力于全社会对公职人员实行广泛的监督。根据我国的情况,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其申报对象应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的中层以上干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申报内容应包括现有的财产以及今后每年除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同时,还要采取配套措施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公职人员的收入要清晰而确定,对有争议的收入要尽快法定化﹔二是公职人员的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要界定,对领导干部的各种待遇,要折算成货币发给本人﹔三是指定专门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督,并明确失查的责任。

  第三、建立便于群众监督的社会机制。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如公开办事章程、规定、程序和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重大行政决策,人民群众可直接提出意见﹔有关行政文件群众可以查阅进行咨询﹔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决定要说明理由﹔增强党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对话和沟通等。二是完善举报制度。要健全和完善一整套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与制度,对泄露举报人姓名和举报内容的,要严肃处理。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动员和宣传群众起来举报,最大限度地激起人民群众举报腐败行为的热情,密切监督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多搞举报点、举报箱,定期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三是强化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及时性、公开性、广泛性等特点,能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要强化舆论监督,关键在于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立法,明确新闻单位和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利,用法律来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实施,同时对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约束。

  总之,腐败是世界各国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注重预防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基本理念。我们要借鉴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切合国情加强防止腐败犯罪的法制建设,使反腐败斗争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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