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保障集体劳权 让职工体面劳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6日08:46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表示,将采取五项措施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收入,促进劳资和谐。其措施之一,是在未来5年内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所谓集体谈判或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的长期实践中创造的一项制度。它是由劳动者联合起来,形成较强大的、能够与资方相对平等博弈的力量,集体地或通过自己的代表(主要是工会),与企业进行谈判,使其更多地承认劳动者权益。

  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

  不过,正如这位官员所坦承的:虽然中国早已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由于政府部门认识不够、企业积极性不高、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人才缺乏等原因,这一制度进度相对缓慢”。如其所言,事实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其等级、效力远远不足,对于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和企业,不能产生必要的约束。在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地方利益,对于资本过度依赖和偏袒,在贯彻劳动法律等方面并不积极;一些工会组织不能依法积极履行职责。由此导致集体协商流于形式,不能对工资福利等实体性劳权产生必要的影响力。

  其后果就是,我国目前的工资水平偏低,职工工资增长缓慢。

  在宏观上,2003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12.57%,而美国是47.9%. 2005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这一指标反而下降为10.9%,明显低于印度、

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从微观上看,我国多数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上海、北京等地区现在也只有700元左右,不到100美元。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发现,很多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当,而合理比例则是“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的1.6倍”。

  无疑,上述现象将对经济持续发展和保证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影响,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法律制度、劳动关系运行机制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保证劳动者就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谈判,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路径。下一步,有必要完善我国集体劳权的立法和机制。

  集体劳权,包括劳动者依法成立和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参与企业管理(如劳资共决制)、集体争议等。集体协商或谈判是其中心环节。相对于工资福利等实体性、目的性劳权,集体劳权是工具性、保障性权利。

  经验和逻辑均表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和利益划分,劳动关系非平衡性的矫正,仅靠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不行,过多干预可能会损害经济自由与市场活力。国家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劳动标准、劳动契约、劳动保障的立法,并建立有限度的行政干预机制。在中观层面上,要靠双方进行相对平等的博弈,而劳动者必须通过集体劳权的确认和实现,才能获得与企业相对平等的地位。因此,集体劳权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实体性或目的性劳权的实现,不可或缺、至关重要。

  社会和谐的一个标准是分配正义。通过劳动关系实现分配正义,使广大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合理增长,使其通过体面劳动为自己和家庭创造体面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乃是

和谐社会的必然。而集体劳权则是相关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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