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乔洪事件,茅台洗不掉的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23:10 中国网

  在近乎窒息的一周等待之后,有关贵州茅台酒公司原总经理乔洪“神秘失踪”一事终于有了官方的正式回应,新华社18日的消息说,贵州省委当天决定对乔洪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此前四天,乔已被调任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

  报道引用贵州省纪委有关负责人的话说,乔洪在2002年组织销售业绩较好的部分经销商及茅台集团部分先进工作者赴韩国观看世界杯足球赛活动中,涉嫌接受承办单位贿赂,之所以将乔洪调离原工作岗位,是为了尽可能降低对他的调查给上市公司的影响,这“体现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酒茅台和证券市场的悉心呵护,也是政府维护广大股民切身利益负责任的表现。”

  尽管股民和外界对过去一周来茅台酒公司和贵州省有关部门“高深莫测”的做法表示了不满甚至愤慨,但官方如今总算有了个交代,这种交代听起来甚至还挺冠冕堂皇的——维护国酒和百姓利益。可问题是,这种维护充其量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手法。

  一方面,无论乔洪如何调动,如果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他在担任茅台酒公司的高管职位上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这终究是茅台公司的尴尬,甚至是茅台公司的错。这次他虽然是在贵州省国资委副主任的任上被“双规”,但官方也不得不承认他所涉嫌的问题发生在茅台酒公司任上。如此偷梁换柱,不仅不能转移公众的视线,还会让人们更加增添一种反感。

  另一方面,在有关乔洪被“双规”的传闻通过媒体散布后,不管是茅台酒公司还是贵州省国资委,都以一种回避的方式对待媒体的追问。作为上市公司,茅台酒的做法有不恰当的地方,那种临时调动掩人耳目的做法,不应该是茅台酒所为。而贵州省国资委秘而不宣的做法,也违背了信息公开的原则。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以乔洪在茅台酒公司的高位和资历,人们有理由基于他现在所涉嫌的违法违纪行为而对茅台酒公司的销售系统和销售行为乃至整个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这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话题。在股东面前,茅台酒公司应当有及时的信息披露和合理的解释。

  笔者承认,从制度的表面来看,茅台酒公司此番没有披露“乔洪事件”的真相,而仅以“调动工作”搪塞公众,这样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和

证券市场有关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规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的违法行为、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当乔洪所涉事宜与茅台酒公司不可否认地挂上钩时,后者的搪塞显然就是在钻制度的空子。通过这种行为,人们看到的是茅台酒公司对股东的暧昧态度。

  更耐人寻味的是,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理应有深刻理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此番“乔洪事件”中却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他们一方面明知乔洪作为上市公司高管的身份,另一方面更知道必须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然后,整个地方管理当局却以掩耳盗铃式的行为替茅台开脱信息披露责任。这样的行为,与其说是保护公司和股东,不如说是纵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非规范行为,同时欺骗糊弄股民。

  这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公司在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制度,借用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在中国大陆上市公司逐步增多的背景下,围绕上市公司的治理制度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的规则,这些规则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毫无疑问,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股民的知情权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就“乔洪事件”而言,既然有关部门公开承认对其“双规”前的调动属于“保护性措施”,那么茅台酒公司完全有可能在其调动前知道有关真相,当如此真相直接涉及公司销售等重大事务时,公司就没有规避信息公开的理由了。要知道,再怎么调动乔洪,他的猫腻事,终究还是茅台酒公司的尴尬。(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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