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烟草公司为何拉红头文件做大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0日00:29 红网

  作者:徐云鹏

  记者日前在山东省济南市的数家商店里看到了一则引人瞩目的广告。这是山东将军烟草集团的一种新品香烟的广告,广告的中部赫然写着“山东省接待用烟”,同时在广告的右下角,大约有1/4的画面,山东省委办公厅的一份文件被原文贴印在广告图案上,这份文件称,同意该品牌的卷烟作为山东省接待用烟,落款为山东省委办公厅接待办公室(据5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为了宣传公司卷烟的高贵身份,烟草商将山东省委办公厅接待办公室对将军品牌卷烟的内部认可变成炫耀的资本,堂堂省委办公厅的红头文件竟然在烟草广告中原件刊出,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首先,涉嫌违犯广告准则。广告准则是指广告活动主体在确定广告的内容与形式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广告法对广告人的基本要求。《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为此,该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显然,拿省委红头文件做烟商广告已经涉嫌违法。

  其次,有悖于时代精神。《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因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要体现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弘扬时代精神;尊重客观实际,健康有益、积极向上,弘扬社会良好风尚,提高公民道德标准;引领大众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在注意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体现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再次,也暴露了广告审查管理制度的疏漏。目前,我国只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部分特殊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实施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管理,其他广告的审查由广告经营者负责。广告审查机关都漏洞百出,就不用说面临利润和生存诱惑的广告经营者负责得如何了。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省委红头文件成了烟商广告再平常不过了。

  依据《广告法》规定,对于广告违法行为,将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依照广告法规定,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罚款、没收广告费用或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并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追究民事责任。这说明,这则广告应该寿终正寝了。

  那么将军品牌卷烟为什么非要拉省委红头文件做大旗呢?我想,除了商家法律意识匮乏因素之外,更是目前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健康、格调低下等现象的突出反映,是一种不健康的炫耀,也是对公权力的盗用,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消费误导。应特别指出的是,这种“炫耀”广告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容易助长社会浮嚣、奢华风气。尤其是含有“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字眼的广告,不切合目前中国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崇尚俭朴的传统美德,不利于社会和谐,应当是坚决禁止的。

  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相关部门必须扎实做好《广告法》的广告,切实用《广告法》规范各种广告行为,并严肃查处和打击违法广告。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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