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在中国怎样从死神手中拯救矿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17:23 南都周刊

  依据法律、依据情理,政府本来就不必为企业的矿难买单。企业和矿工可以自己协定风险承担安排,市场也提供了分散责任的机制,比如保险。在这方面,政府所应当做的,不过是监督企业、矿工及第三方执行明文或隐含的合同,并在必要的时候,强制执行这些合同。

  秋风,独立学者,现居北京。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古典自由主义与普通法宪政主义。著有《为什么是市场》、《立宪的技艺》、《权力的现状》,译有《哈耶克传》、《法国大革命讲稿》、《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

  在中国,从事煤矿井下作业,是一件风险极高的职业。官方痛击说,每年因煤矿

矿难死亡五千人以上,占到全球的八成。政府每时每刻都在三令五申,但收效似乎不大。最近,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则突出奇招,决定从矿工身上入手。该局对涉煤区从事非法采矿民工聚集场所进行清理,同时印制十万份告民工书,警戒民工不要从事私挖滥采工作,否则,一旦造成身亡等事故,责任由窑主和矿工自负,政府不再买单。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矿民工对黑煤矿的支持,是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一大原因。

  稍加观察即看得出来,太原有关当局出台这一政策,其主要目的是遏制“私挖滥采”,打击“黑煤矿”。请注意发布该政策的主体是国土资源局,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矿产资源,对该部门来说,重要的是阻止黑煤矿“私挖滥采”归它管理的国家的煤矿资源,而威胁民工,则不过是一个手段。所以,最终政府是否买单,尚为未定之数,因为国土资源局代表不了市长、县长、省长。但这一规定有助于人们思考,为什么中国的煤矿成了令人恐惧的死亡产业。

  矿难不止的产权根源

  先从最后一句话说起: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矿民工对黑煤矿的支持是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一大原因。这当然是胡说八道。

  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原因,从制度上看,是因为土地产权不明晰,或者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私人采矿产权制度。哪怕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制下,好像也没有听说过某人把自己的庄稼种到别人田里的事,因为,每个土地承包者都会赶走闯入自己土地的家伙。但在矿产资源领域,首先,土地,尤其是山地的产权经常是模糊的。依据法律,它们似乎属于集体或国家,但这个集体或国家并无能力对其实施有效的占有。有人闯入,也无从得知。甚至,有关部门与这些“私挖滥采”很可能结成了合谋关系,即使看到有人“私挖滥采”,也装作不知——这是公地悲剧的一种极端形态。

  政府似乎也没有向私人出售矿产资源开采权的长远打算。为什么?因为现在采煤有利可图。本轮经济繁荣带动煤炭需求增加,按理说,这个时期,政府应当尽可能允许企业进入采煤领域,以增加供给。但政府却没有这么做,而是反其道而行之,采取种种严厉措施,关闭中小型煤矿。为什么要这样?是为了借着市场繁荣之际增强国有企业垄断地位?还是为了阻止私人占有所谓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不得而知。

  这种关闭中小煤矿的运动,导致煤炭需求增加的时候供给却减少,

煤炭价格自然坚挺。高额利润对那些不能进入的企业构成强烈诱惑,尤其是那些在繁荣的市场环境下被政府关闭的中小型煤矿企业,怎可甘心丧失利润。可以推测,其中相当一部分尽管被政府吊销牌照,但实际上并未放弃采煤业务——它们变成了政府眼里的“私挖滥采”者。

  然则,大规模的私挖滥采活动是谁制造出来的?原因不是像政府官员及某些舆论所说,是因为政府监管不力——政府目前的监管已经演变成了轰轰烈烈的运动。但是,如果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而需求比较旺盛,私人煤矿企业获得利润的正常愿望得不到满足,必然会走向“黑市”,就像美国上个世纪初的禁酒令时期的私酒泛滥一样。因而,目前煤矿行业私挖滥采活动的根源,是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以及无视市场现实的进入管制制度。

  在前些年煤矿业困难时期,大量私人资本进入,拯救了煤炭业。但是,私人煤矿的产权从来没有得到过政府认真的尊重。即使获得政府执照的私人煤矿甚至村镇集体煤矿,也会因为上边政策的变动而随时被关闭。在这种情况下,中小煤矿经营者的预期必然趋向短期化,必然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控制投资,增加产出。谁知道煤矿明天会不会被政策关闭?关闭中小煤矿运动又促使大型煤矿超负荷运转,安全系数急剧下降。

  矿工无助的法律根源

  由于城乡分割,农民寻找工作岗位的机会相当稀缺,下矿也就成为其重要的选项。其实,通过媒体报道,尤其是通过同伴间传递的信息,他们也知道这一职业的风险。但经过理性的成本-收益计算后,他们还是选择了这个职业。处于他本人的约束条件下,很难说这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问题在于,产权制度风险将他们所能预料到的产业风险急剧放大,超出了他们所能计算的范围。另一方面,一旦他们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损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索取赔偿的过程,也会遭遇到法律上的严重障碍。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警告农民工说,以后不再为这些在黑煤矿工作的矿工之死亡买单。这让人有点奇怪,因为,矿工发生工伤、乃至死亡,当然由企业与矿工自行买单。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就好像你在公路上撞车,承担责任的,当然是肇事者。如果发生矿难,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煤矿企业。

  当然,推测起来,也许在以前,发生矿难,是由政府买单的。但享受这种好处的,大约只是国有企业——政府是国有的最后担保人。而这样的事情只是很遥远的时代的记忆了。在目前的体制下,依据法律、依据情理,政府本来就不必为企业的矿难买单。企业和矿工可以自己协定风险承担安排,市场也提供了分散责任的机制,比如保险。在这方面,政府所应当做的,不过是监督企业、矿工及第三方执行明文或隐含的合同,并在必要的时候,强制执行这些合同。

  不过,现有的法律制度似乎没有为矿主控制煤矿生产风险提供有效激励,也没有为矿工寻求合理赔偿设计有效的制度安排。在这里,不必去谈这个行业的官商勾结,仅就矿难赔偿而言,死难者家属索赔过程中就会遇到严重困难。

  现行法律制度大体上是一种成文法制度,因此,比如说,矿难应当赔偿多少钱,必须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具有类似效力的红头文件来明文规定。但在一个通货膨胀几乎无法避免的经济环境中,如此明文规定的数额,只要过若干年,就显得十分可笑。而政府相关立法部门很可能受到企业主群体左右,迟迟不修改这一数额。就像人们近年来已经看到的,铁路、煤矿、航空公司等企业依法支付的赔偿,远远低于事故受害人的预期,也低于整个社会的预期。这样的赔偿,不可能激励企业主改善安全设施,也不可能让死难矿工获得正义。

  如果农民在所谓黑煤矿采煤,这样一套僵化的法律制度则会让其陷入彻底无助的境地。这样的矿工如果遭遇矿难,其家人向矿主索要赔偿,矿主拒绝,家人向政府求救,政府相关部门及法院会怎样做?可以推测,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很可能说,既然你在黑煤矿打工,那政府就不提供救济。

  这是中国现有法律与政制的基本运作原理。这套制度假设,所有人的行为都必须事先得到政府批准,政府在其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只保护政府所批准、认可的行为。凡未获得政府认可的行为,不管你有多么充分的情理与理性的理由,法律、权力均不提供保护。所以,在中国,法院经常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某些案件。比如,未经审批的民间集资行为中的纠纷,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矿工在黑企业打工,同样也不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即使是黑煤矿主与矿工之间,也仍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责任约定。但政府相关部门及法院却不会承认私人在法律之外所达成的这种约定。按照政府官员的说法,采矿民工对黑煤矿的支持是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一大原因,因此,政府不惩罚这些民工就已经算格外开恩了,怎么可能为你的死亡提供救济?

  那么,怎么从死神手中拯救矿工?答案很清楚:需要进行广泛的产权与法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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