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郑筱萸被判死刑的警示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11:41 南方网

  作者:陈杰人

  今天(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郑筱萸被控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郑筱萸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那个有“高干法庭”之称的庄严场所,郑筱萸以其600余万元的受贿数额,成为继成克杰之后又一个被判死刑的高官。尽管这一判决尚未生效,郑筱萸还有依法上诉的权利,即使终审裁定死刑,最终结果也需最高法院核准,但是,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的死刑法槌,不仅重重地敲击了郑筱萸那颗贪渎之心,也给了无数贪官污吏一次棒喝。

  这些年来,尽管纪检和司法机关反腐重拳频出,但官场腐败之风愈演愈烈,贪贿数额与查办官员级别同步节节攀高。如果说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曾以其544万元的受贿数额创造了当时中国贪贿数额和被处决官员级别的双纪录,那么时隔7年之后,这一在当时人们眼中叹为观止的“触目惊心”现象,现在已经成了“小儿科”。成克杰、王怀忠等被处决的高官,其违法金额都超过了千万元,而最近被查处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的违法金额则以数千万计算,有关曾锦春的违法金额,甚至有消息称已接近亿元!

  正是受这种“水涨船高”的心理态势影响,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贪官的死刑处罚标准有了更高的限制。虽然依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从近三年来各地所判处的贪贿案来看,金额在千万元以下者,事实上已经没有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似乎成了一种“惯例”。

  不过,郑筱萸这次被判死刑,似乎打破了前述“惯例”。在近几年来一直谨慎适用死刑的首都地区法院,这一判决让人回味无穷。

  从金额上看,郑筱萸的受贿数额并不是太高,法院认定为640万元,郑本人对此也几无异议。为什么如此低的数额却被罕见地判处死刑呢?笔者认为,除了受贿金额,至少还有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了这一判决:受贿及于受贿相关的情节和其给民生带来的巨大损害。

  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以及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郑筱萸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伙同家人大肆受贿,最严重的是,他以中央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最高主管之职,竟然直接和监管对象进行权钱交易,这种交易导致全国药品监管失控,药品监管制度几近虚设,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秩序大乱。

  众所周知,药品涉及到民生大计,国家之所以要专门设立食品和药品监管管理机构,就是因为食品和药品问题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但遗憾的是,这些年来中国的药品及医疗秩序极为混乱。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郑筱萸在国家药监局的胡作非为,显然是关键因素之一。

  从这个意义上讲,郑筱萸的受贿金额虽然相对而言不是很大,但因为他的受贿行为,致使国家和民众蒙受了巨大损失。也许正是考虑到他的权钱交易行为之卑劣和他胡作非为所带来的巨大损害,法院才向他敲响了死刑之槌!

  实践证明,贪贿行为往往和玩忽职守如影相随,像郑筱萸这样将权钱交易伎俩发挥到极致并导致重大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现象则非常罕见。不过就当前腐败风气的发展趋势来看,郑筱萸的行为似有蔓延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给郑筱萸敲响的死刑法槌,应当引起那些贪官污吏的极大警醒,他们应当明白:贪贿数额并不是死刑的唯一条件,给国家和民众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也是为他们量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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