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打击贪官需要死刑更需要惩罚的必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14:19 中国网

  作者:杨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笔者的印象中,贪官们自从王怀忠后,就几乎没有再被判处死刑的了。在一个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度,贪官们似乎首先享受了“免死”的待遇,这是极端不公平的。所以,此次法院一审判处郑筱萸死刑,彰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也顺应了民意,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一个郑筱萸的死(当然死不死,还得终审和死刑复核确定)并不能从整体上奠定反腐败成功的格局,不能从整体上改善目前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腐败丛生的状况,近些年的反腐败经验告诉我们,贪官们“前腐后继”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踏着他们的“前辈们”的鲜血前进的例子也多如过江之鲫。

  剥夺自由的刑罚从来都不能阻止贪官们腐败的步伐,死刑同样如此。指望送郑筱萸上断头台就能防止药监官员“前腐后继”,不是无知就是天真。在药监系统,从来就不缺落马的贪官。在郑筱萸之前,贪官们层出不穷,2002年8月,原浙江省药监局长周航被判死缓,成为全国药监系统第一位“落马”省级局长;继周航之后,2003年11月,原广州市药监局长杨卫东案发;2004年10月,原吉林省药监局副局长于庆香被查;2005年,湖北省原荆州市药监局局长赵长玉因受贿。当年这些人落马时,郑筱萸不也是在台上高呼要反腐败吗?

  由此来看,重要的是如何通过靠制度防范让贪官得不到巨大的利润。郑筱萸案发后,国家药监局进行了大量的换血,也进行了一些制度的变革。今年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整顿机关作风、整改监管工作、重塑队伍形象集中教育活动,10个直属单位所办的22家企业正在办理脱钩手续,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持有医药企业350万

股票股份的清退工作基本完成,机关和直属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登记上交了260多万元的礼金和一些礼品。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提出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对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项工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配套出台了“五项制度”,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礼金礼品登记管理、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特别强调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过,这些总体上还是药监部门的自我防范。更为重要的是,要让药监的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让媒体和公众能进行监督;要让药监局过于集中的权力得到分解,让其他权力能进行制约;要在一些必要的领域药监的权力要退出,要让市场自治组织进行规范与管理。

  其次,还必须有强有力和持续的打击,让贪官们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所得收获。正如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纪检和检察机关对于包括药监部门和其他权力部门的官员,一有贪污腐败的行为就进行打击,使他们的腐败行为与刑罚都能挂钩,那么,对他们的震慑力量远远要大于判处一个郑筱萸的死刑,严厉的打击也是防范贪官“前腐后继”的一贴好药。

  郑筱萸离死神只有一步之遥了,但我们反腐败的工作却没有结束,甚至才刚刚开始,我们真不希望再看到大面积的药监官员踏着郑筱萸的旧踪而去,果真如此,那么贪官的血真是“白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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