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的加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1日07:34 新京报

    作者:唐俊

  虽然它不可能替代“正统”的司法体制,但是也许正是这种灵活性和权威性,使其有着更为灵活的调处人员构成,更富弹性的沟通交流机制,更易被接受的纠纷解决氛围,更具平衡性的居中裁决角色

  从6月份开始,市民如遇物业纠纷,可到由北京市司法局、市建委联合开设的专门咨询机构———“北京市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寻求帮助(5月30日《新京报》)。

  这则新闻有着诸多的“亮点”:两个站在这家新生的专门咨询机构身后的“婆家”———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建委;一个几乎囊括所有物业纠纷情形、纠纷主体的调处范围;还有一项有些“半行政半司法”性质的机构设置架构———市、区(县)两级设立指导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在街乡、社区两级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个案的调解。

  严格来说,有些“亮点”或许是值得商榷的,一个直接“嫁接”现有人民调解制度,且由行政机构主导的准司法程序,无论是在程序正当性上,还是在司法效力上,都是个颇让人琢磨的新生事物,而比较自然的疑问也许更会接踵而来:它在由诉讼、仲裁、复议,以及人民调解构成的既有司法或准司法制度体系中将扮演怎样的角色?站在其身后的行政部门决定的是其行政定位还是司法定位?它究竟是民间组织还是官方组织?由这样的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效力如何?在现有的情况下,它又是否能发挥足够的救济功能?

  不过,务实者也许会排斥这种似乎有些过分本本主义的一连串追问,而对那些正困惑于物业纠纷的利益攸关方而言,这项新的举措可能就像是“久旱逢甘霖”———一直以来,与住房日益商品化同行的是,业主、物业、

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使用、维护纠纷形成的多年缠斗之局。而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也许就在于:在住房飞速商品化市场化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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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制度却还远未完善,而市场监管依然存在缺位。

  因为从实质上而言,这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真正规范物业关系的国家大法《物权法》今年3月出台,正式施行在10月之后,就是长期扮演物业纠纷裁判者角色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是2003年才出台;而现实又是这样的一番景象———力量分散的业主、定位模糊的物业、强势主导的开发商,碰到一起也就难免演绎出或开发商、物业与业主顶牛,或业主与业主自伤的无奈之剧了。

  而一个突出的矛盾正在于,与这些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的纠纷相伴的却是过于单一的救济途径———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诉讼公平背后,掩盖的往往是悬殊的实力和精力,充斥着“没有时间”、“没有勇气”、“没有钱”、“耗不起”的尴尬和无奈———过分刚性的诉讼救济渠道对于相当多数的人而言,成本过大,损失也过大。

  如果承认这种“私权平等”表象下的不平等救济落差,如果承认这个欠成熟的市场中公权制衡的必要性,那么一个由行政机构主导的准司法救济机制的回归应当被看作是利好消息。虽然它不可能替代“正统”的司法体制,虽然它的司法救济效力有待观察,但是也许正是这种灵活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它可资利用的“盈余”价值———更为经济的纠纷处置时间,更为灵活的调处人员构成,更富弹性的沟通交流机制,更易被接受的纠纷解决氛围,更具平衡性的居中裁决角色……

  增加一个“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的救济渠道其实就是做加法,只要它给我们带来了好处,那就是值得肯定的举措,倘若以后能更进一步完善成类似仲裁的可执行效力来源,那就善莫大焉了。

  □唐俊(北京记者)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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