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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1+1:杭州飙车撞人案给司法界提出挑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5日00:35   CCTV《新闻1+1》

  CCTV《新闻1+1》2009年5月14日播出《生活不是电子游戏!》,以下为完成台本:

  一辆改装跑车,一次闹事狂飙,让一个25岁的生命戛然而止。网民人肉搜索肇事者,市长亲自下批示,各地专家云集杭州,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何演变成一场公共事件。当公共道路成为飙车赛道,当明令禁止的改装车辆畅行无阻,当越来越多的“富二代”个性过度张扬,这看似简单的飙车事件中揭示了怎样的社会顽疾?法律之外又暴露出哪些社会功能的缺失?《新闻1+1》为您解析。

  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就在几天前,一名25岁的杭州市民被一辆超速行走的汽车给撞死了,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在几天之后,这场交通事故却演变成为一起有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岩松怎么看这种变化?

  白岩松(新闻观察员):

  表面上看被大家迅速地解读为是富家子弟和平民学子的碰撞,其实真正的碰撞是这样的行为和法律之间的碰撞,如果法律对这样的行为量刑过轻的话,这样的悲剧恐怕不是最后一次。

  主持人:

  我们先通过一个短片了解一下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一些不普通之处。

  (播放短片)

  解说:

  5月10日上午9点,杭州殡仪馆,上千位杭州市民自发前来为一名素不相识的年轻人送行,在大堂的遗照上,他依然眯着眼,微笑地看着大家,就像他的绰号“眯眯”,可是,他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微笑了。

  5月7日晚8点05分,杭州文二西路,25岁的谭卓走在斑马线上,一辆红色的三菱跑车飞驰而来,瞬间,他的身体飞向空中,生命戛然而止。

  杭州市民:

  飞40米,能飞得像二层楼那么高了。

  保安:

  看到了三辆红色的跑车,那时候只是看到一个白色的物体滚动。

  解说:

  保安所说的那个白色物体就是被撞倒的谭卓,1984年出生于湖南的谭卓是家中独子,父母都是下岗工人。2002年谭卓考入浙江大学通信专业,在班里担任班长,并在学生会任职。2006年进入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工作。据谭卓的同事介绍,事发时,谭卓正看完单位组织观看的电影《南京!南京!》,没想到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不测。

  而这起事故的肇事者胡斌是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的大二学生,20岁,曾获得过杭州首届卡丁车大赛冠军。这个时候,这还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一场车祸演变成了一起具有全国影响的公共事件。根据目击者的描述,事故发生时,肇事的红色三菱跑车正与一辆法拉力和一辆保时捷飙车。事发后,胡斌的同伴提出,找路子摆平此事。随后有一名黑衣女子赶到事发现场后,打了40分钟电话,尤其是与胡斌一起飙车的同伴在事后叼着烟、若无其事的照片被媒体刊发后,深深地刺激了很多公众的神经。然而,第二天下午,也就是5月8日,杭州市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不但没有解答公众的疑问,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质疑。

  杭州警察:

  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左右。

  解说:

  70码的车速,怎么能导致被抛出两层楼高,四五十米远?由于警方的调查结果与众多现场目击者的描述相差甚远,很多市民表达了极大不满。而专业赛车手、青年作家韩寒也在自己的博客里写道:“车辆撞倒人以后,过了五十多米才停住,假设他当时全力刹车,速度应该是在每小时120公里左右。”5月9日,浙江卫视播放了一段监控录像,三名跑车高速飞奔的镜头展现在大众面前,而就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声称,现场没有监控录像。

  在公众质疑的压力声中,5月13日,杭州警方表示,他们已委托浙江蓝剑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从吉林、上海、浙江等地聘请了汽车、内燃机、机械等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组成鉴定小组,采集相关技术数据,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在昨天浙江卫视的新闻报道中,对于大家最为关心的速度鉴定问题,专家们都表示目前不便回答。在记者的追问下,一位专家说,肯定不是70码,但到底是多少,专家没有透露。

  这张青春的脸是谭卓留给我们的最后画面。5月10日,在谭卓的追悼会上,谭卓的叔叔说,杭州是谭卓最喜欢的城市,本来他希望自己在这里读书,在这里工作,在这里成家。

  主持人:

  我们来连线浙江卫视新闻中心记者高晨妍来了解事情最新的进展。高晨妍,你好。

  高晨妍(浙江卫视新闻中心记者):

  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

  就关于肇事车辆在当时的时速是多少这个问题,专家组有没有给出一个最后的答案?

  高晨妍:

  今天傍晚的时候,杭州市公安局已经向媒体公开了这辆肇事车当时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是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的范围之内。

  主持人:

  这个速度,我们看您刚才说是80.4到101.2公里,有零有整的,但是到底是多少,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数字。

  高晨妍:

  是这样的,我在采访的过程中,因为采访到了相关一名鉴定的专家,他告诉我是这样的,按照目前我们中国对交通事故的一些肇事车辆的鉴定的程序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首先,车子当时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是没有办法再进行完全的还原了。所以在鉴定的过程中,他是按照怎样一个程序与规则来做的,是按照当地的公安部门、交警部门给这些专家提供的监控录像,以及这辆肇事车辆撞击的痕迹和这辆车子本身是否存在的一些问题,方方面面的这些统计出来了一些数据和事故的现场来进行鉴定。所以说在这一个结果当中,84.1公里到101.2公里的范围是属于非常标准的,有这样一个差距的,这是非常公正与科学的一个标准。

  主持人:

  高晨妍,你是经常报道这方面的新闻,据你的了解,像测定时速这样一个事情,要请七位专家,而且是跨省去请,请的方面有汽车、内燃机、机械等专业,像这种测速以前有没有过?

  高晨妍:

  据我了解,好像还没有发生过,为什么之所以这件事故发生以后会引起这么重的关注,包括我们当地公安机关都非常重视,为什么呢?可能大家也都再说,受害人也是身份比较特殊,因为他是浙江大学的一名高材生,刚刚毕业不久,又在工作,另外肇事司机也是一名大学生。所以在媒体报道以后,大家都是非常地关注,那么在这个前提下,也是为了能够让大众非常清楚地了解到,这起事故最终是怎么发生的,车速到底是多少,也是为了让民众非常公平公正地让大家清清楚楚地了解到,这个事故谁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所以说大家都是非常地重视,媒体也在关注,公众也在关注,包括这些职能部门也是非常地重视,所以才要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做。

  主持人:

  好,谢谢高晨妍。

  岩松,我在听高晨妍报道的时候,包括看前面短片,我对专家组说到目前为止,我不方便对外透露,刚才高晨妍告诉我们是81.4到101.2公里,你怎么看这种专家组多少有些迟疑甚至支吾的一种表示?

  白岩松:

  因为它好几个人一起弄,作为个体来说,可能单独去发表,都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大家最后形成一个共同的意见,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有两个比较关键,第一是速度很重要,为什么大家会格外地关注它到底是多少速度,5月8日警察公布的速度是每小时70公里,这条路的限速是50公里,也就是说它没有超过50%,你要知道在交通法规上,如果超速超过50%的话,明显是变得更加恶劣,还要吊销执照等等,性质就会变了。为什么说速度很重要,速度决定了性质。今天傍晚的时候专家组拿出这样的一个意见,84.1到101.2公里这样一个大致区间,无论如何它的超速程度都远远超过50%,所以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飙车行为。所以速度很重要。

  第二个问题比较关键的是,为什么要组织,刚才你也在问记者,甚至七个专家等等,跨省的来,因为这个事情已经不单单是一个交通事故,你一开始就说了,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事件,大家的情绪变得非常不稳定,对这个事情解读有各种各样的角度,因此如果在这个时候不能给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答案,这种情绪很难真正的平息下来。

  主持人:

  但是我们看一个时间点,这场事故是5月7日发生的,但是专家组请来是5月13日,给出按计划应该是今天,也就是5月14日才给出,一周的时间过去了,难道测速这么重要的问题要拖这么久吗?

  白岩松:

  对,这的确是需要,因为寻找到目击证人等等很多方面,但是在这个事情过程中,我们真正要去质疑,包括要怀疑,甚至批评的话,杭州的警方起码从交警的这个角度有几个明显的错误。集中起来就是该快的时候慢,该慢的时候快,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样一个需要有公众的出来一个结果的东西,它在7号出来这个东西,8号就敢对外说每小时70公里,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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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

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续:多省专家联查肇事车速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判定“5·7”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涉及的超速行驶和车辆改装问题,公安机关委托浙江蓝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该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从吉林、上海、浙江等地聘请了汽车、内燃机、机械等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组成鉴定小组。[详细]

肇事者

疑问一:肇事者撞死人还能回家上网?
网友发现,肇事者撞死人后当晚回家上网。网友强烈质疑:在涉及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肇事者当晚竟然被解除强制措施,回家上网?另,在事发现场,处置此案的交警在肇事者母亲长时间电话联系前后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胡斌事发前多次违规未被查处的事实,也让人质疑。[详细]

疑问二:肇事车辆时速仅为70码?
西湖交管部门第一次的新闻发布会,初步认定肇事车辆时速是70码。这引起了更多人的质疑。当时现场的目击者称,谭卓被车撞击时飞起来近5米高,显然70码的时速是不能成立的。[详细]

疑问三: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胡斌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名刑事拘留后,公众质疑,认为他在繁华地段的飙车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了“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要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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