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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杀人案3次死刑判决被驳 疑犯称遭逼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5日01:56  新京报
河北邢台杀人案3次死刑判决被驳疑犯称遭逼供
被害人家属闫中月因命案7年未告破,而屡次上访。  本报记者 孙旭阳 摄

河北邢台杀人案3次死刑判决被驳疑犯称遭逼供
疑犯闫福峰旧照,其7年前涉嫌杀人被关押至今。

  ■ 核心提示

  4月17日,闫福峰杀人案再次在清河县法院开庭审理。

  这桩被清河警方认为办案扎实的“铁案”,已争讼7年。邢台中院3次判疑犯死刑,3次被上级法院驳回。

  疑犯一审时爆出曾遭刑讯逼供,辩护人又对证据链提出质疑,警方没检验凶器上血迹的DNA;没带疑犯现场指认凶器;没带证人辨认疑犯;也没核实勒索电话是否为疑犯供认的号码。

  针对第三次死刑判决,最高法以“证据不足”未核准。

  如今,一面是疑犯不停喊冤,一面是被害人家属陷入更深的悲愤和仇恨中。

  4月17日10时45分,清河县法院内,闫福峰被押上法庭。

  旁听席上,被害人家属开始破口大骂,并有人试图向他冲去,被法警制止。

  闫福峰因2002年8月16日,涉嫌杀人,被提请公诉。7年中,邢台市中级法院已三次判其死刑。但均被发回重审。

  最后一次,由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核准。

  4月17日,闫福峰案已是第三次发回重审开庭审理。

  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是许荣持有的观点。

  许荣是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是闫福峰辩护人。她认为,正是警方当年办案草率,才使得案件经历这么多年后,还是一笔糊涂账。

  杀人疑凶一天内招供

  笔录中闫福峰承认杀人劫财;案卷显示警方按闫供述找到凶器,并获证人供词

  “据我们了解,这起案子办得相当扎实。”4月20日,清河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张志勇说。但他也表示,办理闫福峰案的警员因年代久远,记忆不清,不便接受采访,“一切以案卷为准”。

  案卷显示:当初该案告破只用了一天。

  2002年8月17日凌晨,清河县李风可报案,姐姐李凤芹失踪,随后有人来电,勒索50万。

  调查中,李凤芹的亲戚苗双荣向警方透露,李凤芹曾提及,同村的闫福峰约她8月16日去看一批来路不正的羊绒。

  当日闫福峰被抓。

  也就在前一日下午,李凤芹在南宫市的一块高粱地里被发现。她脑浆迸裂,只剩下一丝呼吸,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8月18日,闫福峰供认,人是他杀的。

  在他当日的讯问笔录中,闫福峰供述了作案经过:

  8月16日早晨,闫福峰与李凤芹相约买羊绒。两人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闫福峰先骗李将20万存于自己账户,又将前一天购于县城药店的安眠药溶入饮料,骗李凤芹喝下。随后,闫福峰将其载到南宫市田地,用斧头砸死。晚上,又去李凤芹家,帮助找人。离开李家后,驱车去县城,用公用电话,勒索李的家人。遂回家,焚烧作案时的衣物,将斧子弃于村边垃圾堆。

  案卷显示,照闫福峰供述,警方找到斧子、焚烧物;并询问了张松田、药店营业员等人,内容与闫福峰口供基本一致,还从新开信用社了解到,闫福峰当日确实存入20万,且在8月17日,把该账户撤销。

  “就是他!”死者李凤芹的大儿子闫中月说,闫福峰的口供和各项证据丝丝入扣,让家属不再怀疑凶手另有其人。

  李凤芹的弟弟李风可回忆说,2002年8月16日晚,闫福峰“上身光着,搭着一条毛巾”,到李家假意帮助找人,“走了好远,他面包车车灯一直关着,我们还以为灯坏了,事后才知道是他心虚忘开灯了。”

  2003年5月31日,这起被清河警方认为“办案扎实”的杀人案,由邢台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刑讯逼供之嫌

  一审时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曾遭刑讯逼供,并供述另一种全然不同的案发经过

  闫福峰案一审开庭时,出现戏剧性转折。

  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我没杀李凤芹。”此前之所以供认,因为是“警察刑讯逼供,非逼我承认的。”

  闫福峰当庭呈上一份自己被讯问时遭殴打的证据———《清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值班记录表》。

  看守所规定,在押人员经警方讯问后,回到囚室,室友须根据实际情况登录在案。每天的记录表都挂在囚室内。次日,值班民警了解后,在表上签字。

  有知情人透露,在闫福峰将记录表作为呈堂证据前,看守所是一个月收一次监室记录表,此后则改成一天收一次。

  那份2002年8月18日的记录表上写着:闫福峰提审时被打伤多处,双腿红肿,手腕红肿,无法说话,说话时上嘴唇痛,右臂无法抬起,双手十指被扎伤,无法弯曲,耳朵听不清。

  表上,还有值班民警杨秀山、许一杰的签字,日期为8月19日。

  今年4月17日,庭上问到闫福峰如何获得该表时,他说,他是从一叠记录表中撕下后,藏于内裤,后交予探望他的辩护人。

  对案发经过,闫福峰作了第二种描述。所谓来路不正的货是李凤芹介绍给他的。那20万也是他从家里带出来的。8月16日,他们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两人分开。他去信用社存钱,后又与李凤芹碰头,同她认识的中间人一起去南宫看羊绒。途中,他们被中间人及其同伙劫持。他被打昏,再醒来,李凤芹已不在车上。

  为证明所说,闫福峰出示了一张劫匪留在他车上的恐吓信,上面写道,“如果你要报案,小心你全家人。”

  因为这张“恐吓信”,闫福峰说自己才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并对死者家属隐瞒上述案发的经过。

  闫福峰在法庭上说,警察办案时不听他的“实话”,也不去核实细节,只会用各种刑法,直至他在对方满意的笔录上画押。

  凶器疑云

  警方没检验凶器斧子上血迹的DNA,没带疑犯现场指认,闫福峰如今说未见过这把斧子

  在第一次庭审时,闫福峰的辩护人张林堂对凶器斧子提出疑问。

  他认为虽然尸检报告上说,被害人李凤芹全身受伤10多处,有的系钝器斧头所伤,但不能证明警方从垃圾堆提取的斧头,就是杀死李凤芹的斧头,亦不能证明由闫福峰使用并杀人。

  张林堂在辩护词中说,警方检验了斧头上的血迹为A型,与死者李凤芹血型一致,但A型血的人很多,很难证明那血迹就是李凤芹留下的。他建议法庭,进行DNA血检,才能使证据充分确凿。

  而且张林堂还认为警方办案有不严谨的地方。

  清河县公安局提取斧头后两天,赴邢台市公安局送检有关物证,而在检验报告上显示,当时是由该局警察杨涛一人送检。

  而按刑事侦查的程序规定,送检应为两人,张林堂因此认为,“检验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许荣是闫福峰第四次受审时的辩护律师。她阅读完卷宗后,也认为警方办案不严谨。

  她说,警方得到闫福峰供述后,应带闫福峰到现场去指认;斧头提取过程应有在场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提取斧头后,应让闫进行混合辨认;而该案第一次庭审,也未出示这把斧头。

  在随后的几次庭审中,闫福峰都说没见过法庭展示的这把斧头。

  “铁证”被一一“瓦解”

  警方未带证人指认疑犯,也未查实勒索电话是否为疑犯供认号码,“铁证”在庭上被质疑

  警方的“铁证”进一步面临辩护人的质疑。

  张林堂认为,新开信用社只是出具闫福峰当日存入20万的证明,但凭什么判断钱就是李凤芹给的。

  闫福峰在庭上称当日存入的钱是从家拿出的。辩护律师许荣联系闫福峰的生意客户,他们证明案发前确实还给闫家大量现金。

  许荣说,警方当年对闫福峰家的现金流动没有彻查,而如今她收集到的证据又被法院拒收。

  对于药房店员的证词,张林堂也提出疑问。

  警方出具药房店员张慧的证词只是显示,当月15日下午,“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来买成瓶的安定片”;店员张丽也只是证实卖出过一瓶舒乐安定片,但顾客长相特征已记不清楚。“那怎么证明顾客就是闫福峰?”

  律师许荣说,警方应该让张慧、张丽混合辨认闫福峰是否是那天来买药的顾客,并且关键证人需出庭接受询问。

  此外,勒索电话是否为闫福峰打的,也存在证据不足。

  辩护词中,张林堂说,8月16日晚的那个电话没有证据显示就是闫福峰打的。

  当晚,弟弟李风可接听了电话,但是李家电话没有来电显示,所以李风可接受问话时,也无法向警方提供来电号码。

  闫福峰在8月18日的笔录中称,该电话是其在县城一公共电话亭所打,为的是扰乱受害人家属的注意力。

  许荣说,警方应该核实,那晚是否有人用那个公用电话给李家打电话,而警方现在直接以闫的口供为证。

  面对辩护人的这些疑问,在2003年6月17日,邢台市中院还是认为闫福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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