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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打捞海上沉船物被判盗窃罪案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8日15:12  三联生活周刊

  海上沉船盗捞案

  一艘新近沉没的货船和船上的9000吨钢材引来了两艘海上打捞船,今年7月15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一审判决盗窃罪,其中一艘打捞船“康顺9号”上的人员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4年到2年不等,“康顺9号”的船主已经上诉到台州市中院。8月26日,第二艘打捞船“信宏168号”的诉讼也即将开庭,这场诉讼背后是在海洋经济转型的背景中渔村的产业变革。

  记者◎陈超   摄影◎黄宇

  沉船之后

  2008年3月13日,从天津新港码头起运的“新杭州号”货轮经过浙江台州海域。“那天雾很大。”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副支队长徐岚对本刊记者回忆,天刚蒙蒙亮,“新杭州号”行驶到大陈岛以东约20海里的地方,忽然发生机舱进水,船很快开始下沉。船员马上向当地海事局报告。早晨7点半左右,海警第一支队接到海事局报警,立刻出动搜救,“因为海上的浓雾,我们直到10点多才到达目标海域,那时,货船已经没入水面以下,所有船员已经在救生船上”。

  “新杭州号”沉没,所有船员获救,这是一艘十几名舟山渔民合股购买的运输船,挂靠在天道酬勤海运公司,这家公司注册于巴拿马,船籍却又属塞拉利昂。这次承运的货物是9000多吨钢材,价值5000余万元。徐岚回忆:“货船沉没后,按照规定,海事局要对沉船海域进行监测,看是否有污染影响,船主就交给海事局30万元的监测费用。”然而,船主却在打捞问题上遇到一些困难,“船上有两种货物,分属不同货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一样,因此就理赔和打捞问题产生了一些分歧”。当时,船主已经找过几家打捞公司竞标,但是打捞价格在每吨2000~3000元,当时的钢材价格仅为5000元/吨,在价格问题上,船主一直犹豫不决,转眼间一个月过去了。

  2008年5月3日,海事局负责“新杭州号”沉船附近海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向海警报警,“有人盗捞沉船里的钢材”。徐岚说他当天马上派出两艘海警船赶到现场,结果一无所获,“之后我们就每天在附近巡逻”。5月7日,终于在沉船海面发现了“信宏168号”,当时船上的抓斗出现损坏,船员正在修理抓斗,被海警逮个正着。

  “我们估计打捞的船不止一艘,晚上又返回原地。”徐岚说,当晚,一艘海警船悄悄守在大陈岛东侧。5月8日凌晨,雷达出现目标,一艘工程船正停在沉船海域,“海警船上立刻关灯,悄悄地靠近打捞船只。”海警靠近时,强光灯突然打开,打捞船吊臂控制的抓斗正在水中探摸,船号被渔网盖着,船员惊慌失措,“这更让我们断定他们正在盗窃”。

  打捞出来的“盗窃罪”

  “我们是2008年2月出海的。”“康顺9号”的船员张金水对本刊记者回忆,他在船上负责拴缆绳,这种福建的工程船上有他们自己设计的抓斗,经常进行海上打捞、清淤工程。出海前,船东告诉他要去山东的港口做工程,可是到了山东青岛,却没有拿到那个项目,正在船上的船员以为这次出海将空手而归的时候,浙江台州沉船的消息给了他们希望。

  “沉船的位置是一个水鬼透露出去的。”徐岚说,“新杭州号”沉没后,船主委托海事局调查船只情况,是否出现侧倾或颠覆,当地就委托一名叫程灵江(绰号“光头灵”)的潜水员准备进行水下探摸,“可是他开价20万元,双方没有谈拢。光头灵知道沉船的具体经纬度,在一次喝酒时候,他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台州当地的一个造船老板张明方”。张明方通过关系联系到“信宏168号”的船东。

  当时“信宏168号”两名船东与张明方会面,“两名船东还产生了分歧,一个人说‘船刚沉了一个多月,不可能别人不要,这样打捞风险太大’,另一个人认为船主应该不会打捞了,两人回去后还专门开了一个股东大会”。两艘打捞船都来自福建连江县的定海村,也是由村民合股购买的。这次股东大会让“信宏168号”的船东达成一致,准备开始打捞。5月1日,他们与张明方签订合同,张明方提供作业的场所、费用,雇用潜水员打开舱盖,“信宏168号”则提供打捞所需的设备和人工,所得的利益双方各得50%。“康顺9号”也通过类似方式得知沉船的位置,他们也与台州人吴焕宝口头达成打捞协议,只不过双方分成比例是65%和35%。

  “信宏168号”先到,“他们还花了30万元购买潜水设备,潜水员下潜后将船体切割开,船上的吊臂控制抓斗捞上钢材”,徐岚说。5月4日,“康顺9号”也到达大陈海域。“打捞前,我们先确定经纬度,然后向4个方向抛锚,固定位置。用船上的渔测器测量深度,然后控制吊臂长度到水下抓。”船员张金水说。

  “康顺9号”一共捞了3次,现场查获钢材199.13吨,合计价值94万多元,“信宏168号”被查获的钢材一共1387吨,合计价值662万元。今年6月11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就“康顺9号”一审开庭,7月15日,一审判决船员的盗窃罪成立。

  “这个案子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几个要素。”检察官李婉贞对本刊记者说,两艘打捞船上的船东和船员存在主观故意,船上的股东事先开过会,对这次打捞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知道这是一艘新近的沉船,在船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合法财产。李婉贞强调:“沉船仅发生了一个多月,船主对船上的货物依然拥有所有权,这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

  “我们的询问笔录也显示,很多船员表示,‘这次捞上来的钢材不一样,还都是崭新的,船主应该还要’。这就充分说明了主观故意。”徐岚说。

  辩护律师谢如程则坚持认为这样的打捞行为无罪,“船主对海上沉船里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无可否认,但这些沉船属于脱离控制和占有的状态。盗窃的前提是用非法手段破坏原有的控制和占有关系,而沉船里的货物已经脱离的船主的控制和占有,因此不能定义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处于自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打捞的,即丧失所有权。“因为沉船通常在航道上,在水深30米之上就会影响航行安全,因此我们通常在一年内强制打捞,但对一些沉没较深的船只也没有特别强调。”徐岚说。谢如程借此推论,沉船打捞是对航道有益的行为,也是受到法律鼓励的。而在一年之内,船主并没有申请打捞,也没有设置标志宣布自己仍然对货物实施占有和控制,“因此只能将船上的货物视为物权走向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判定是否为社会观念上的占有要基于社会的一般认识。”“康顺9号”案件的法官王普国对本刊记者说,“‘拿不回来’和‘不要了’性质完全不同。首先这艘船上的货物价值5000多万元,而且沉没水深只有50米,在打捞技术上并不是特别困难,船主也表示,沉没后他们已经进行了水下探摸,从社会常理判断,船主对沉没的货物仍然实施控制和占有。”

  “考虑到海上盗窃的特殊性,在船员得知自己从事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并不能像陆地上一样立即停止并离开,所以我们也在提起公诉的时候考虑到从轻。”李婉贞告诉记者。而法院的一审判决也在认定盗窃罪的前提下,采用了从轻原则,王普国说:“海上渔民对于盗窃的意识不一样,他们可能在这方面不认为自己犯了盗窃罪,而且两艘船都来自一个渔村,都是渔民借钱集资购买的,考虑到社会稳定,我们也以从轻的态度量刑。”一审中,“康顺9号”的大股东黄祥健和船老大石新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2年,船上其他船东和船员分别被判4~5年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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