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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声音证据

  法官解读声音证据

  本刊记者/胡庆波

  关于声音证据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俞里江法官为读者进行了以下详细的解读——

  三大条件

  记者:录音文件要想具有证据效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俞法官:录音文件要想具有证据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其他证据佐证,达到最低证据锁链标准;(2)录音文件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即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采用任何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行为;(3)录音文件没有疑点。如存有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细节问题

  记者:如何判定录音文件是否反映了真实情况?被录音对象是否自愿?

  俞法官:应当结合录音证据本身的内容,法律对录音文件形式上、合法性上的要求,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来判断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最终确定录音文件对事实的证明效力。

  记者:当被告人提出录音材料中不是其本人声音时怎么办?

  俞法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对录音文件中的声音与被告人的声音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

  记者:唯一电话录音资料可否成为证据?

  俞法官:电话录音资料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据效力更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只有电话录音资料的情况下,电话录音资料就没有证据效力,仍然要看该录音形成的具体情况、录音中的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事实的关联度、能否互相印证等情况来综合确定该录音资料的效力。

  记者:对于对方不知情的偷录方式得到的录音材料,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俞法官:以偷录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只要录音是属于录制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谈话,录音内容没有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形的,即使该录音没有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用。

  记者:当录音笔录的录音保存到电脑上时,还算是原始证据吗,还有证明效力吗?

  俞法官:录音笔上的文件属于原始录音文件。当录音笔上的文件转移到电脑上以后就应当属于复制件。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点的录音文件的复制件,仍具有证据效力。作为录音笔中的录音文件,根据其物理特性,在多次复制、传输后仍然可以保持一致性。因此,录音文件的载体发生变化并不能说明电脑上的录音文件不具有证明效力。但是,复制人应当说明复制件的来源和制作过程,以便根据其他事实综合判断该录音文件的真实性。

  法官建议

  记者:百姓意图通过录音得到有力证据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俞法官:(1)注意录音方式的合法性,避免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录音;(2)在录音时应当注意录音的形式要求,注重录制时间、地点、场合等因素的有效证明,保证录音文件的完整性、连续性、原始性;(3)注意录音文件的保存。最好能制作相关录音说明,制作与原件相符的复制件,并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予以妥善保存,整理书面材料时应当完整如实记录;(4)必要时,在进行录音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录音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制作录音材料,形成公证书。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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